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_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特邀律師
自用工當天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該依法建立雇傭關系,也就是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簽訂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一種法律保護。
對于這個問題還真是比較重要,而且是很常見的一個問題,所以在這里有必要給大家做一個詳細的說明。
首先可以明確的說,不論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約定,還是勞動者自愿來放棄不需要用人單位給自己上保險的這種情況,都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即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這樣的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因為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是屬于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法定義務是不能隨意放棄或者變更的,所以,即便是勞動者主動這樣要求的,由于這樣的協議本身就是違法的,所以也是屬于無效約定。
那么無效的后果是什么呢?應該說,這樣的約定,最后損失的是用人單位。
因為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勞動者可能要求單位不用給我上保險了,然后把給我上保險的錢折現給我,也許有些勞動者覺得這樣比較劃算,但是本身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所以即便勞動者不投訴,如果社保部門查下來,用人單位也是需要受到懲罰的。
而且有的勞動者可能最初是這樣同意的,但是后期又覺得這樣不合適了,又反悔了,甚至有的直接又去勞動仲裁,說用人單位不給自己繳納保險,如果是這種情況,即便用人單位拿出了當時與勞動者簽署的放棄繳納保險的協議,由于協議本身是無效的,所以也不會得到勞動仲裁的支持。
而且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保險,還會受到一樣的懲罰。所以用人單位真的是屬于啞巴吃黃連有口說不出的情況。所以作為用人單位的人事部們,一定要把好這道關,不要覺得是圖便宜,或者存在僥幸心理,而與勞動者簽署這樣的無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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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就建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