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常見法律糾紛處理技巧_農村糾紛打人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打人,無論是農村還是城市,處理的方式和法律依據都是相同的。
一、打人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第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第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處以刑罰。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司法實踐中對傷害罪認定和處罰應注意的問題: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二是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于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于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于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特別提醒打架的成本
1.輕微傷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罰款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拘留少掙的工資。
2. 輕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賠償金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3. 重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經濟賠償 + 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4. 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 + 留下前科劣跡 +心情沮喪郁悶 + 名譽形象受損 + 家人朋友擔憂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損失。
嗨大家好,我是那個只會說實話不會裝糊涂的俺是村里人兒。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關于農村土地糾分,如何拿回自己的土地,我的回答是這樣的。
一:農村土地發生糾紛,先找村委會調解。調節不好的,再找鄉鎮政府調解,最后才能去法院合法解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委會或鄉(鎮)政府調解解決。一般土地糾紛案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解。當事人對行政調解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解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土地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改變土地現狀和地上附著物。
四:也是最關鍵的一點還是要看你們五戶的土地使用協議書,如果像您說的只是口頭協議的話,對方又不承認當初的口頭協議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的,則認定口頭約定無效。就只能走司法程序了。
我的回答完畢,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農村糾紛和矛盾這些問題在農村也是會經常發生的,有些是普通鄰居,有些是親戚,有時候往往因為一些田地的占用或者房屋分界線產生不愉快,然后沒有及時溝通和調解,最后會從口頭上的爭吵變成打架事件……
對于這些類似矛盾我個人有兩點建議:1.在問題沒有產生到嚴重的情形時,雙方最好選擇坐下來好好溝通,找出問題的根源,再就是請第三方或者在村里大家都信得過的人出面一起調解和見證,這樣對雙方來說都比較公平公正;2.如果問題到了比較嚴重的環節,比如說有一方已經動手打人或者做了一些過激的行為,另一方不應該以同樣的方式或者心態去報復對方,因為現在是法治社會,那樣做只會害人害己,不但解決不了問題,最后還會鬧得越來越嚴重…所以我個人建議就是選擇報警,讓警方來調解問題,通過警民溝通,我相信問題會迎刃而解的…
以上只是我個人的建議和從小在農村長大所經歷過的總結,如需要補充的,歡迎大家的指點和補充。
農村村委會的職權范圍就有調解農民的鄰里糾紛,以及村民的土地糾紛,農民之間出現糾紛是必然的,當出現糾紛之后找村委會那是你的權利,村委會接到農民的訴求后,應該積極的馬上到現場調查此事,調查清楚后,應該實事求是的調解此事,但是因為人的素質不等,不是每個糾紛都能調解,有個別不能調解的糾紛,應該介紹到上級司法部門,司法部門調解不了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有法院處理!也可以,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有法院處理!
常規的糾紛處理的程序。
首先,出現糾紛之后,到村委會找有關人訴求,(也可以找與兩家不錯的人,做中間人進行調解),調解不了的,由村委會有關人員介紹到上一級司法部門調解,
其次,村委會調解不了的,由村委會介紹到上一級司法部門調解,這樣的調解雖然沒有法院的效益,但是也是按法律程序的規程有的,如果司法部門調解不了了,也可以由司法部門幫你起訴,也可以由你自己起訴到人民法院解決!
三,司法部門調解不了了,那就要起訴到人民法院解決,法院解決的程序是注重調解,實在調解不了,有法院判決!法院是有償服務的,調解一般是不收費的,判決是要收取起訴費還有一些費用的!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如有不同見解歡迎光臨評論區評論!
農村經濟糾紛增多,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解決農村經濟糾紛,不是單純協調平衡就能全部解決的。在農村解決經濟糾紛,也需要根據糾紛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方法和對策,才可以真正解決問題。
農村村民之間的矛盾,看似經濟糾紛,實則是村民之間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有時因為杠上了,當事人之間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可以由村委會調解員出面,進行調解處理。如張三家的小孩摘了李四家的瓜果,兩家大人為此鬧出糾紛各不相讓的,就可以由村委會調解處理。這樣的處理,一般都是雙方各讓一步最為妥當,也最為容易被雙方接受。
農村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標的不大,卻非常頑固的糾紛。如相互間的土地分界糾紛,鄰居間建房搭接糾紛,門口道路行走糾紛等。這些雖然利益標的不大,甚至沒有標的,但有的矛盾產生的時間比較久遠,積累的矛盾比較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以上這些,說是經濟糾紛,實質是村民之間日積月累的矛盾爆發點。處理時,不能一味按照尋常的經濟糾紛處理,因為你甚至連經濟糾紛的標的都找不到。所以,找到矛盾根由,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這需要處理問題的人,有很高的溝通能力,有很好的平衡雙方矛盾糾葛的能力,才可以真正處理好村民之間的矛盾。
真正的經濟糾紛,如村民之間的借貸糾紛為其一。如有的村民只是口頭答應自家耕地給別人臨時耕種,現在確權卻被別人真的占有了。這些糾紛,采用平衡的手段是無法解決的。因為這個利益太大了,而且標的明確,甚至糾紛里面還存在著其它道道,這樣的情況,一般都不是村委會協調平衡可以解決的。所以,村民之間出現標的明確,標的額比較大的經濟糾紛,還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為妥。
這是很常見的事,一般鄰居之間以前就有些小毛病,也就是同在一排房子,一條街心上,兩家連在一起之種家庭會有爭端,為些什么爭端呢,也就為門外的空場空地了,本來兩家就不合氣,有時自已的房子外,停放了一些車輛,雜物什的,
也就因這些東西而吵,這家說你占我地點了,我家說你家東西超過我家房屋了,也是因些小事而爭論
這個爭端事,如果處在是我本身,真的占著人家的位了,自己趕緊拿走,放到自己門前,在去跟人家好好交流,或者和人家說聲對不起,以后會小心,不過同在一排房子住的人家,長多都是合目相處,很少發生上面說的事情,只
有很少很的一部份人會那么做,一條街心上的住戶,有時候難免會占用下人家門前地點,親戚朋友來家有事,吃飯,小車這些東家會占用下,多數鄰居都會理解的,只有少部份人會那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