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_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有哪些特點?
特邀律師
(一)董事會制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董事會制。
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合作各方協商產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二)聯合管理制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聯合管理制。聯合管理機構由合作各方代表組成,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聯合管理機構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主任。(三)委托管理制 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業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不參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經營管理企業。(四)議事規則 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或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召集并主持。廣義的中外合資有兩種形式: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形式比較靈活,但比較少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十二條 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偨浝韺Χ聲蛘呗摵瞎芾頇C構負責。 合作企業成立后改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Update:寫完答案后題目中增加了幾個問題,那就補充一下。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的區別主要在于:中外合作形式非常靈活,尤其在收益分配方面,雙方可以約定不按照注冊資本比例分配利潤,而且可以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這都是中外合資不允許的。就我個人的經驗看,制造業內絕大部分都是中外合資,而房地產行業有很多是中外合作。
1、合作企業的一方為外國合作者,另一方為中國合作者。
2、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在簽訂的合同中確定。
3、合作企業的法人資格有可選擇性。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4、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資。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一般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5、合作企業的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
參考資料: http://www.dongao.com/zckjs/fxzd/201201/64350.s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 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第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 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聲鶕降然ダ脑瓌t,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聲穆殭嗍前春蠣I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 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合營企業職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營各方的協議、合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