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名詞解釋_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
特邀律師
私企、國企、外企、合資企業的區別是從企業所有制的性質來區分的。
私企,官方稱之為民營企業,一般泛指大陸的私人資本成立的工商業組織。中、小企業,小微企業居多,行業分布集中在服務業,制造業。不過紅極一時的明星企業華為,互聯網巨頭BAT也是民營企業。
國企,顧名思義,是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擁有全部或者51%以上所有權的企業,也叫全民所有制企業。企業董事長(一般都兼任該企業黨委書記)代表國家或政府行使管理權。我國的能源、通信、航空航海一般都是國有大型企業,如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動、國航、東方航空等等,當然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逐步有一些私人資本進入這些領域。
外企,就是由外部資本(泛指大陸以外資本)投資興建的企業,包括港、澳、臺資本設立的企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地方政府通過稅收、減免土地出讓金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再加上我國豐富的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吸引了一大批優質的外資企業來大陸投資建廠,我們不僅解決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從中我們也學習了很多先進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為我們有制造業大國走向中國創造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合資企業,我們一般特指中外合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東中,外方合營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中方合營者則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中國公民個人。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作為股東的中外合營各方以投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回收投資。
5、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合營各方按投資比例協商分配,并載明于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合營企業一方對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決權,但董事的資格應當不違反公司法關于董事任職條件的規定。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式中外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中外合營企業,它們的投資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資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風險方式不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并以同一貨幣計算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提取折舊費還本付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但可以將各自的投資不作價,以提供條件與對方合作經營,不計算投資比例,不按投資比例分配,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分配,責任,風險,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資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商定。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 ⑴合營企業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⑵在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⑶是有限責任公司。 ⑷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