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指定誰不能繼承_遺囑可以指定繼承人嗎?
特邀律師
法海一粟認為,有遺囑,繼承人也未必能夠繼承。
1、遺囑繼承的前提是遺囑有效。在遺囑繼承中,首先要處理的問題就是識別遺囑的效力。而遺囑的效力又與遺囑的形式有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每一種形式的遺囑,其有效條件各不相同。比如,自書遺囑,須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署年月日。除此之外,遺囑還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比如通過遺囑將遺產留給“小三”,這種遺囑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再比如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并非遺囑人所有。特別需要提出的是,遺囑人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
2、多份遺囑并存。遺囑人可以在不同的時間訂立了不同的遺囑,而遺囑人自己可能也忘掉了。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目前的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存在多份遺囑時,一般原則是后訂立的遺囑效力優于先訂立的遺囑。
3、即便遺囑有效,繼承人也不一定能夠繼承。這是因為,遺囑繼承的實現,還有一個程序問題。比如,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之外的繼承。繼承法上將這種遺囑稱之為遺贈,但是,遺贈也是遺囑。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就是說,受遺贈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法定繼承人作出是否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結果是,雖持有遺囑,但是,卻不能繼承遺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母親的遺囑只要是她本人意愿,并且合乎法律規定,給誰都是可以的。
立遺囑可以指定什么財產由誰繼承法定繼承人順序是法律規定,不能遺囑更改《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您好!
正常情況下,公證遺囑本身應該不會出什么問題(除非公證處太不細心、嚴謹)。
題主的問題,信息量太少。只能按照個人理解做一個揣測。題主提到三個重要信息:
- 公證遺囑完備。不知道題主提到的“完備”具體指的是什么。這里假定這份公證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是最后一份公證遺囑,本身沒什么問題。
- 法官。說明有爭議的了,換句話說,應當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之間產生繼承糾紛。
- 法定繼承人不能繼承。這個法定繼承人,如果指的是遺囑指定之外的人,那么,這個問題沒有回答的必要,正常。如果指的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那么才有探討的可能性。
此外,題主提到的“房改房”,正常情況下,房改房是可以繼承的,只是需要補繳一定的費用(看房改房的購房價格,是標準價還是成本價)。所以,假設這套房子是可以繼承的。
以上條件下,產生題主問題的原因,可能有幾個方面: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觸發了不能繼承的法律規定條件。
我們不以《民法典》來說,題主提到的這份遺囑,訂立時間還處于《繼承法》時期。
在《繼承法》中: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民法典》在上述法條中,還增加了一條: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所以,如果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觸發上述條件,是不能繼承的。
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過世了。
如果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于遺囑人去世,就意味著這份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沒”了,那么,對應的份額,改由法定繼承。
不盡義務,或者違背了遺囑中指定的繼承條件。
繼承是可以約定條件的。例如,要求繼承人必須為遺囑人負責生養死葬,否則不能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沒有達到條件要求,遺囑有效,但是遺囑繼承人不能按照遺囑繼承。
此外,舉個極端的例子:
老人訂立遺囑把財產給到兒子了,但是兒子從來不管老人,老人還沒來得及修改遺囑就過世了。生前全由女兒照顧。那么,遺產到底應該誰來繼承合適?
這就是《繼承法》、《民法典》中倡導的價值觀:對老人盡到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沒有盡義務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遺囑繼承人不管不顧老人,那么,可以主張不按照遺囑執行。
其他情況
這里重點想說說公證遺囑的事情。
以上假設,都是指公證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但是,公證遺囑一定能保證合法有效么?——肯定不能斷然肯定。
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大家:公證遺囑無效導致的繼承糾紛、甚至公證處賠錢的真實案例,現實是存在的(這里不列舉了,有興趣的大家可以自行搜索)。
“完備”,不意味著有效。一份遺囑,要的不僅僅是最后那張“紙”的內容、形式、誰來背書。而是要確保遺囑訂立的全過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