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過程中能不能向法院起訴_法院可以直接認定構成工傷嗎?
特邀律師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勞動局不認定工傷,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復議不成再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勞動局不認定工傷,肯定該事故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資料不全或達不到認定條件,不可能無緣無故的不予認定!
法院不能直接認定工傷。按現在有關規定。單位一一或工廠認定工傷程序。有倆人以上現場當事人證明。確認某工傷者為現場工傷。倆人以上簽署證明材料。單位蓋上公章。到指定醫院認定。然后報請社保局復核。發給工傷證書。
未經工傷認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只能以一般的人身傷害賠償,不能提起工傷賠償請求。因為只有確定屬于工傷,才能提起工傷賠償請求。工傷認定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無權對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豆kU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8條規定:“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賠償權利人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