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關于采光權的_采光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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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設部制定的標準,房子室內空間的高度應不低于2.4米,各樓棟之間的距離不小于樓房高度乘以0.7的系數,如果小于這個距離,就會影響室內的采光、通風和居民之間的生活等。按照國家規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比1比1比值計算。樓間距是住房保證日照的一個考察參數,即以保證日照時間在每天1個小時以上為前提,另外關于樓間距的數字規定與樓的朝向有關,南北朝向其樓間距與陽面樓高的比例為1.5,南北偏東為1.3,東西朝向為1.。房的采光狀況是每個業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這屬于相鄰關系?!睹穹ㄍ▌t》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這個問題雖小但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在實際生活中,人們都希望自己的房屋有很好的采光通風。為了達到這樣一個目的,往往鄰里之間鬧出矛盾糾紛不斷甚至成仇。最后沒有辦法解決只能求助法律來解決。那么我國法律關于公民房屋通風采光權行使又是怎么規定的呢?總的原則是采光通風權利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一種無條件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權力任何一方都不可能100%的滿足?!睹穹ㄍ▌t》第八十三條 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由于我國地域廣闊,東西南北中,方方日照及生活方式差異很大,全國要統一一個標準很難,為了更好的體現建筑物各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由地方根據各自的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定。當地怎么規定的可以去不動產管理部門咨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