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點工在工作中受傷怎么辦_臨時工工作中受傷該由誰賠償?
特邀律師
在法律上不存在臨時工的說法,屬于工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單位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養傷期間的費用法律稱為“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即按以前在工地干活的工錢算。護理費等由單位支付。如果構成傷殘,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從你談的情況看,你與雇主之間沒有形成勞動關系,雙方是雇傭或者說是勞務關系。在受雇傭期間干活,造成自己受傷,雇主應當承擔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責任。如果構成傷殘等級,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呢! 當然,對造成受傷,自己可能也有一定過錯和責任10-30%,可以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
話說晏子有一個遠房的舅舅,會點木匠手藝。三十歲左右時,鄰居家蓋房子,請他前去加工梁椽和門窗。而房主家并沒有提供現成的木材,需要的木料,要到房主的園中去割樹。我這個舅舅那時候年輕,能爬樹,就爬到大樹上拴繩子,可是就在拴繩子時出現意外,一條大蛇從樹頂往下竄,我舅舅一躲避,從樹上掉下來了,直接摔了個不能自理。事后,法院判決蓋房子的那家人承包民事賠償責任,那家人一看不好,帶著能帶動的財物到東北投親,再也沒有回來。
本題中,上來表明,農村房屋返修請了小工,從這個表述我們可以看出,翻修房子的戶主,與小工之間應該構成了雇傭關系,也就是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關系,請的小工為翻修房子的戶主提供勞務服務,戶主負責付給勞務費用。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請的小工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戶主作接受勞務服務的一方,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通常情況下,農村返修房子,因為工程量較小,一般不找專業建筑隊,都會臨時找農村的小型瓦匠班子,臨時從自己村或親戚朋友中找幾個小工幫忙。這種勞務方式,一旦出現意外發生,請人的戶主很難撇清責任。雖然誰也不希望意外發生,一般也不會出現意外發生,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萬一出現意外事故造成小工受傷,應該第一時間送醫救治,并付上醫院救治需要的押金。醫療終結后,要根據受傷情況和恢復情況,進行后續處理,如果致殘的,要評定殘廢等級,核算對日后生活的影響,再合理做出賠償。
當然,在小工受傷過程中,有可能小工本身具有一定的責任,這個在賠償中會酌情考慮。但不管小工是義務幫工,還是掙取勞務費,房主都撇不清自己的責任。所以,農民在進行建設時,一定要未雨綢繆,能規避的責任盡量提前規避。比如,盡量不要自己請小工,而將工程全部打包給包工頭,和包工頭之間簽訂嚴謹的合同,使小工、瓦匠等,都和包工頭形成勞務關系,而不要使這些勞務人員直接和房主形成勞務關系。
當然,對外打包最好是找有資質的包工頭。但農村有資質的包工頭較小,甚至有資質的包工頭不屑于承包返修住房這樣的小工程,有時候只能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小包工頭。這種情況下,在合同簽訂中一定要簽明責任,明確戶主只負責付工程款,所有工作人員全部由包工頭招收,并從包工頭手中收取勞務費。這種情況下,萬一出現事故,就由包工頭負主要責任了,戶主即使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也非常少,可以大大減輕損失。而包工頭招收工人,可以為工人入上意外保險,萬一出現事故后,就會有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包工頭也不會受到很大的損失。
當然,不管是包工頭還是房主,在房屋翻修中一定要帶起眼色,加強管理,盡量避免意外事故發生,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的賠償。而木瓦匠和小工,自己也要非常小心,畢竟安全第一,掙再多的錢,沒了健康也沒有用處。
謝邀應答!因工傷可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事故申請書,核準報傷,按工傷傷殘程度定.等級予以.賠償,如用人單位.不賠償可連接法律《33》條.規定,職工因工傷.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甴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確認可適當廷長.,工傷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侍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謝邀:這個問題要分好幾種:
一、長期使用的員工,要簽訂用工勞動合同,用工合同內容包括:用工年限;作息時間;工資待遇;養老保險金的繳納;雙方的權、責、利,還要有勞動部門的見證。
二、臨時用工則非常靈活,如:鐘點工;保潔工;食堂服務員;隨時調動的雇工等等。這些人大多數都是以口頭約定為主,文字的東西幾乎為零。即使是領取工資,也是做一個表格到財務簽個字,就算完事。更談不上為其繳納五險一金了。
三、個體經營者只要使用雇工,不論簽不簽用工合同,只要在工作時間負傷,第一時間都應積極施救。
(1)假如在工作中出現了人身傷亡事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比較容易處理。按照責任劃分,該誰負責什么責任的,誰就承擔什么費用。雙方都不能接受的,只有走司法程序。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如果用人單位安全措施不到位且有經濟實力,用人單位可以多承擔一些。因為使用的臨時工大多數都是熟人介紹來的。反之,個別用人單位,只是在臨時工受傷以后,將其送到醫院,先墊付一部分費用,然后再劃分責任。
(3)屬于雇工的責任,用人單位最多給看好病養好傷,待出院后予以辭退。單位經濟效益不好,支付不起醫藥費的,麻煩就多了,雙方要想徹底解決問題,只有走司法程序了。
責任好分,訴訟難達,討債路長,這就是當前臨時工的真實寫照。
按勞動法規定,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沒有正式與臨時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的長短不同。
“臨時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從事工作任務遭受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支付相關待遇;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待遇。臨時工受傷雇用公司是需要賠償醫療費用的。
一般臨時工與用工者在法律性質上建立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不同于雇傭關系,由于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受傷不屬于工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只能被認定為人身損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你要對臨時工的受傷負責。(二)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責任。因此,你應承擔臨時工治療期間的醫療費、支付誤工費外,還應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