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轉業費離婚怎么分_軍人轉業費離婚怎么分?
特邀律師
如你們夫妻關系存續10年,你的轉業費為20萬元,假定你20歲入伍,其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方式為:
10年(夫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20萬元除以70歲人均壽命減去入伍時的年齡假定20歲50)=10乘以4000元=40000元,即為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平均分割。
你好! 你的妻子可以分得一部分,具體數額的計算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所謂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另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沒有特別約定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平均分割。
軍人離婚轉業費的分割方法: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均分得出的數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財產的部分應當平均分割。
國家法律規定:
1、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估計此問題的當事人既有婚前軍齡,也有婚后軍齡,婚前部分,不能分割。例如一共服兵役20年,婚前15年,婚后5年,離婚時,只可以分割婚后5年的轉業費。
軍人離婚財產分割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2、《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 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3、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依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復員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復員費總額/(70-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夫妻關系存續年限。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并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后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