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付贍養費嗎_德國離婚需要付贍養費嗎?
特邀律師
現實中有不少這種不負責任又厚顏無恥的父母,小時不養,等孩子長大成人來摘果子。不管他有什么借口,沒有撫養孩子這是事實,不能因為他老了以前的錯就一筆勾銷了,那是對含辛茹苦帶大你的母親的不公平。對他就采取他對你們母子的態度,不聞不問,最多能做到臨終送他去火葬場,算是仁至義盡!
其實,每個人都應該學會將心比心。作為父母生育了孩子,雙方應該齊心合力把孩子養大,孩子成人以后有了自己的家庭,需要用同樣的方式接續下去,目的就是為了自己老了以后有個精神支柱。
如果你只會把孩子生出來,或拋棄給一方負責撫養,自己老了以后還要讓孩子養老送終,總感覺心理不太踏實。就算孩子本人沒有意見,愿意給你養老送終,你會怎么面對孩子呢?雖然法律并沒有規定父母對孩子的撫養與孩子對父母贍養需要對等,但是從人情、道德義務來說,對等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就像你栽種一棵果樹一樣,小樹苗栽入土地里,不去澆水、施肥、剪枝等養護,果樹不會順利長大,更不會結出果實。遇到了干旱天氣,沒人澆水,可能早已枯死。如果有人接續過來把這棵果樹護理長大,并結出了果子,你好意思摘下果子免費吃掉嗎?
所以,人的思想和情感不能分家,有生出孩子的想法也要付出情感呵護孩子長大,不然哪有那么多天上掉餡餅呢!法律不會規定父母與孩子權利義務對等,但總覺得符合自然規律為好,違背了自然法則,遲早也會受到規律的懲罰。
建議題主用心思考一下失去父愛或母愛的孩子,心理落差能否給予撫平,幾十年的陌生感能否因為親情及血緣而改變。每個人都會遇到奇跡,也有不同的選擇,所以法律不可能強制父母撫養義務必須與孩子贍養義務對等!因為人的認知會改變,情感也可以慢慢培養,只不過需要時間來說話。
離婚以后,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能說父母一共支付了五萬元撫養費,以后孩子贍養父母時,也只能給父母五萬元贍養費,法律不可能有這種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應該用感情來衡量更符合人性吧!因為情感賦予的能量是無價的,也是不對等的!
精神病人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可以進行,如果夫妻一方為精神病人,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以法院判決的形式進行離婚。
離婚后男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雙方不是贍養與被贍養的關系,不用支付贍養費。但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扶養費和扶助義務。如果是訴訟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我國法律并未規定離婚時撫養費的標準,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的分配,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判決。
需要贍養。
你們二人離婚時,就孩子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并寫入離婚協議。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如果不是這樣的情形,法律是認可的。
不要女方撫養費,是你對權利的放棄。但是,并不表明,孩子將來可以不贍養母親。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同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此外,《繼承法》和《刑法》對贍養老人問題,也分別做了權利享有和制裁措施。
因此,贍養老人是一種法律義務,是義不容辭的。尤其當今中國已經進入老年社會,贍養問題必然會得到全社會的重視,拒絕贍養老人不僅會得到道德的譴責,情節嚴重的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離婚的,對撫養費有爭議的雙方能注意到這一點。
不存在贍養費的問題。如果離婚后,對方不能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可以適當的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在德國離婚,法律還是比較保障婦女和兒童的權益的,但是德國的法律在2008年進行了修改,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男人才需要支付前妻的贍養費。以下是離婚后贍養費的最新情況。
分居生活費
在德國離婚需要有一年的分居時間。專家建議在分居時雙方簽好協議,并標明日期,雙方簽字。而分居期一開始,經濟上比較弱勢的一方就有權要求分居生活費(Trennungsunterhalt),一直支付到離婚生效。
離婚以后的贍養費
離婚以后,根據2008年修改以后的法律,離婚雙方原則上自己負責自己的經濟,所以指望靠對方贍養費舒服過日子的想法已經過時了。但是法律也會考慮到具體情況,要求一方給另一方贍養費,在§§ 1570 bis 1576 BGB里面有相關說明。典型的例子:母親要在家照顧孩子,而父親工作(反之亦然)。那么在家照顧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工作的一方支付育少兒看護費(Betreuungsunterhalt),一直到孩子3歲(§ 1570 BGB)。如果孩子3歲以后還是需要照顧的,那么育兒贍養費能適當延長。照顧孩子的一方在這段時間內不需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