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嗎_一般保證中債權人是否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
特邀律師
答:連帶責任保證的,出借人有選擇單獨或一并起訴借款人保證人的選擇權,法院有追加出借人為被告的決定權。
一般保證的,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必須追加借款人為被告。
在民間貸貸的民事訴訟中,對于借款人、保證人是作為共同被告起訴,還是單獨作為被告進行起訴的問題,這既是訴訟中應解決的程序問題,又影響當事人的實體利益。我國最高院擔保法司法解釋、最高院民訴法司法解釋、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此都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根據(jù)題主所述題意,擔保人即是指《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人,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方式的不同,決定了題主所提“能否單獨起訴擔保人”之問的最終答案。
答案簡言之,一般保證的,不能單獨起訴保證人(擔保人);連帶責任保證的,可單獨起訴保證人(擔保人)。
實踐中,一般在簡單借條上的擔保人或保證人處簽名(或蓋章)的,即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也有詳細的借款協(xié)議,明確約定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或一般保證。不過,一般保證的極為罕見,本律在近十五年的執(zhí)業(yè)生涯中,尚未碰到過一個一般保證的案例。
在借款人(欠錢的人)跑路、消失、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特別是借款人債務累累根本無力償還,而連帶責任保證人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起訴借款人已沒有任何意義,起訴借款人只會拖延官司時間,浪費精力與財力(公告費),只有起訴有償還能力的保證人才有實際意義。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債權人選擇只起訴保證人,而不起訴借款人(欠錢的人),以達到快速實現(xiàn)債權的目的。
當然,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如果借款的事實比較復雜,僅有保證人參加訴訟而沒有借款人參加訴訟,將難以查清案件事實的,法院也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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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擔保責任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指的是債務到期后,若債務人不能還債,才輪到(保證人)替他還債,并且保證人也只還債務人不能還的那一部分,債權人不先起訴債務人是不能向您要錢的;連帶責任保證是債務到期后,債權人可以直接來找(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如果還了錢后可以向債務人追索保證人替他還的部分。
那么如何區(qū)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呢,看你在借款憑證上如何約定的,一般有如下幾種情形:
1.直接在借款憑證上簽自己的名字(此種情形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2.簽名樣式為(保證人:某某某),此種情形認定為連帶保證。
3.約定了在借款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擔保人需要還款的,則為一般保證。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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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認為,在債權有多個擔保人的情況下,債權人須根據(jù)人保、物保以及人保加物保等不同情況,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1、擔保人的概念。在擔保法上,擔保人在保證擔保中稱之為保證人,在抵押擔保中稱之為抵押人。另外還有質押擔保,預收賬款擔保等。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也就說說,保證人作保證時,是以個人信用為債務人作擔保。所謂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在擔保法上,對于保證擔保又稱為人保,其中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抵押擔保又稱為物保,其中包括最高額抵押擔保等。
2、人保。根據(jù)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上述第十九條規(guī)定,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已經(jīng)約定了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則不可以選擇起訴有償還能力的保證人。前述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nèi)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根據(jù)上述第二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選擇起訴有償還能力的保證人。
3、人保與物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zhàn)法庭之上。
在一般保證中,應先起訴債務人并且執(zhí)行不能的,才可以單獨起訴一般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中,可以單獨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