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辦了工資需要結清嗎_辭職了工資該結清嗎?
特邀律師
辭工后,按月實際工作計算工資,從當月1號那天到辭職那天止,至于是辭職當天發,還是下個月正常發工資日發放,都是可以的。
當然,你那個企業如果是私人老板,而且之前也有過拖欠工資的習慣,你可以主動提出要求,當天發放工資。如果是一般的正規企業,自然不必擔心工資發放的問題。
還有辭工分為,被辭工或者主動辭工兩種,在辦離職手續的時候,要協商好相關工資補償事宜。當然你離職后,在辦離職的時候公司也會跟你簽署相關保密條例,有時候也會相應補償部分工資,一般按照行政級別和工作年限計算。
是的。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離職時工資應當在辦完離職手續后結清,如果工作單位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無論離職多長時間,只要有拖欠工資的行為,都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檢舉、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擴展資料:《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辭職了,在辦完離職手續之后,用人單位應當將一次性付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辭職了,用人單位是不是應該一次性結清工資呢?
其實用人單位的工資結算和發放都應該有固定的時間,這個時間理論上應當在勞動合同里約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工資,就屬于拖欠工資。
現實情況是多數用人單位在提供勞動之后的次月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時間還一般不會很早,都是在20號以后。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也應當本著誠信原則,在工資發放的時候,按照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正常發放工資。
當然也不應該難為勞動者,非要讓勞動者到單位取現金。絕大多數情況會直接發放到工資卡內。
用人單位如果不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工資報酬的話,就屬于拖欠工資。
按照國家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定,拖欠工資應當予以補發,并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這就是法律對用人單位的約束手段。
一般來講,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協調,最好一次性結清。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要求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工作交接完畢后,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完剩余工資,這是最好的做法了。
職場中,員工入職、離職和簽訂勞動合同等,都是有勞動法以及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也有企業在不違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適用于本公司實際情況的約定俗成的規矩和制度。我們這種規矩和制度也是企業對于職場規律的創新和發展,我們隊有企業文化的這種性質。
員工離職是否應當立即結清工資,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和職場約定俗成的規矩,有以下兩種適用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企業主動辭退員工時必須足額支付員工未支付工資和辭退補償金等有關辭退工資。
法律條文是這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般辭退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的不同來計算補償的資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比如你在該單位工作了2年那么你應該能得到兩個月的工資,在該單位工作3年那么你能得到3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如果再改單位工作滿了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還是按照一年計算四舍五入。如果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說,如果是企業單方面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沒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內容。也就是說企業違背了勞動法原則,而雇傭員工屬于無過錯方。那么就得嚴格按照勞動法標準,足額支付勞動者在職工資和被辭退經濟補償。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合同。那么,在職工資應在辭職月或者企業發工資時間支付勞動者在職工資。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滿足要求才可以在工資發放時間領到在職工作。
-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達成共識;
- 2、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請求辭職;
- 3、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請求辭職。
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且員工和企業都沒有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那么,在企業發工資的時候,就應該將該員工在職公司打到該員工銀行賬戶。
如果企業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應該做到以下三點。
1、必須盡最大可能收集企業違反勞動法、不履行勞動合同和不支付工資的證據。
一般很多員工都缺乏法律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即使在企業受到不公平待遇也是忍氣吞聲,不會訴諸于法律,就缺乏流程企業違法證據得習慣。
2、勞動者可以到該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勞動監察部門調查和維護自己的權益。種方式比較靈活,但是由于各地執法力度不一,存在偏差。
3、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其本質來說就是打勞動官司。
如果企業拖欠工資,就可以請求經濟補償。如果企業勞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請求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企業未繳納五險一金,可以請求企業足額繳納員工在公司時間需要繳納的五險一金或者賠償金。
僅供參考,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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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多分面的,同時也沒有特定的細致文件。如果是轉正從交單位辭職報告后一月時間,單位仍然發工資,因這中間還要跑很多事情。包括五險一金,勞動局轉接手續,接收單位入職等,直到離開單位時止。如果是單位辭退可開滿本月工資后,立馬走人。如果是刑事犯罪人員單位停發工資,取消各種福利。
以上是基本條條框框,國家還有政
策條文,及離退人員的基本保章法。而各單位,各廠礦還有規章制度。應按單位廠礦的規章制度為準。
很多用人單位發放工資一般都是固定在每月的5號、10號、15號等,因此,對于離職員工,其工資基本上都是要等到下個月發工資的日期才能結清所有工資。
但這樣的做法其實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向勞動者支付所有的工資報酬。
現實與理想是有差別的,現實是只要能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報酬,哪怕晚一個月也沒有關系,只要用人單位不亂扣工資就行,因為,很多勞動者離職后都拿不到被拖欠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