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情節和從重處罰_從重處罰與結果加重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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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罰力度不同 1、從重: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2、加重: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 二、處罰規定不同 1、從重:表明應受處罰的行為是嚴重的,只有對行為人處較重的處罰,通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才能保持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相適應。 2、加重: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并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三、處罰適用范圍不同 1、從重: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定刑范圍內從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圍,則是“加重”,而不是“從重”。 2、加重:是在法定刑以上適用刑罰。須有法定加重情節,并只限于主刑加重。 來源:-加重處罰 來源:-從重處罰
一、限度不同2、加重處罰是指數罪并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二、刑期不同1、加重處罰是數罪并罰時在法定裁量限內疊加裁量處罰刑期,2、從重處罰是在法定裁量限內就重處罰刑期。三、適用程度不同前者指刑法規定適用于所有犯罪的加重。后者指只對刑事法律特別規定的某些犯罪可以加重處罰。加重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上適用刑罰。須有法定加重情節,并只限于主刑加重。有一般加重與特別加重之分。前者指刑法規定適用于所有犯罪的加重。后者指只對刑事法律特別規定的某些犯罪可以加重處罰。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勞改犯逃跑后又犯罪,或勞改、勞教人員對檢舉人、被害人以及有關司法工作人員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干部,群眾行兇報復的,可以加重處罰。
結果加重犯和從重處罰的主要區別在于法定的量刑區間不同。1、對于結果加重犯,是指實施了某一犯罪行為,但因其行為產生了加重后果,由法律直接在原有的法定量刑區間上,另外增加了一個較重的法定量刑區間;而從重處罰則是在原法定量刑區間內從重處罰,不能突破該量刑規定。例如:在故意傷害犯罪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是屬于故意傷害罪結果加重犯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如果造成重傷、死亡等特別嚴重的結果,應加重其處罰,所以另行規定了一個較重的法定刑。2、如果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從重處罰只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多是三年有期徒刑,所處刑罰不能超過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擴展資料: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結果加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加重結果不是由于基本行為造成的,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首先,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數情況是對基本犯罪持過失(參見刑法第132條)。其次,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如果對加重結果沒有過失,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結果加重犯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只能是過失,如果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部分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既有可能是過失也有可能是故意。這需要根據犯罪的性質、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得出正確理論。3、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結果再嚴重也不是結果加重犯。例如:強奸婦女致其重傷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屬于結果加重犯;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其重傷的,因為刑法沒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結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并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犯罪行為的實施,如以犯輕罪的意思,而發生重罪的結果,學說上稱為“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的發生,超過行為人的犯意時,應在何種因果關系范圍內,負其責任。對結果加重犯的處罰,限于基本犯罪為故意,而于所發生的加重結果為無認識,但有預見之可能。若行為人對于發生的結果有認識,則應成立所認識的罪。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并不以直接因果關系為限,間接因果關系也屬之。參考資料來源:
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制內判處刑罰。
由此可以看出,法定從重處罰,是刑罰總則規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從其內容上看,從重處罰應該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內判處的。而結果加重犯,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個人認為其是刑罰分則中對具體犯罪情形的具體規定,適用于個案,是個案中對有法定加重情節的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