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中偽造證據的法律責任_行政案件偽造證據的認定?
特邀律師
這要看你是什么時候發現了判決書中有偽造的證據,還要看是什么訴訟,是刑訴還是民訴、行政訴訟。如果是一審過后,還沒過上訴期,那正好,在上訴時候對對方的證據提出質疑,比如說偽造的借條、欠條書面證據之類的,可以要求司法鑒定,筆跡、印章能鑒定出真偽,甚至書寫日期是不是后來補的都能鑒定出來,現在科技很厲害。還可以在二審中對證據重新進行質證。如果是終審判決后才發現偽造證據的,就有點晚了,但還可以提出申訴,要求再審。我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十三種情形,其中第三種就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如果是刑事訴訟,那是控方提供證據,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偽造證據,那就是犯罪行為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有個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同理,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另外,如果是公民故意偽造證據給公檢法機關,試圖陷害他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如果是行政訴訟,這種民告官的訴訟,由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如果行政機關偽造證據,可以給行政機關負責人罰款、拘留等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是民事訴訟中,對方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是就法說法,實踐中要想發現判決書中的偽造證據很難,主要是很難舉證證明,比如說公民如何舉證公檢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偽造證據。
偽造證據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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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偽造證據,一經查實,法院會對被告單位負責人進行罰款、拘留?!缎姓V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就是大家俗稱的民告官,這種官司舉證責任倒置,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如果不能舉證,或者事后補充證據就會被判敗訴!
舉個例子,比如工商局說你賣假貨,吊銷你商店的營業執照,你不服氣,先要求行政復議,最后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工商局恢復你營業執照!官司到了法院,你就只管大大咧咧的,不需要證明自己沒賣假貨,相反倒是工商局需要舉證證明你賣了假貨,工商局如果拿不出證據,或者這時候才急急忙忙收集你賣假貨的證據,這叫事后舉證,都屬于無效,那就會被判敗訴,也就是說工商局以賣假貨為由吊銷你營業執照的行為于法無據,法院會判工商局改正!
如果工商局做偽證,比如偽造數據、倒填日期、編造虛假證人證言,這都是妨礙訴訟的嚴重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輕則罰款2000元,重則拘留15日。并且責任最會終落實到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頭上,因為行政機關采取行政首長負責制,也就是工商局局長要承擔責任,把工商局長拘留15天!當然,上述是就法說法,實際生活中就另說吧!
發現工商局偽造證據倒是不難,難得是如何舉報,現在的途徑只能是向紀檢委監察委舉報,向檢察機關舉報,或者通過信訪渠道!路漫漫其修遠兮!
這個問題屬于民事訴訟中的偽造證據的法律責任,它不同于刑事訴訟中的偽造證據。
第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于(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我國刑法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涉嫌妨害作證罪,其他的相關罪名都要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因此,遇到此類問題,建議你要求法院進行處理:1、對偽造證據的行為人進行罰款、拘留處理;2、造成損失的、要求偽造證據的行為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