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同居財產分配_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劃分?
特邀律師
新出現的婚姻法,對于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完全相同,同居關系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具體分割有以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 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 《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擴展資料:
分割財產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的發展,經濟的變遷,道德意識的變化,非法同居現象比較普遍。非法同居往往會引發財產爭議,因為在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單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車等。
先來了解一下如何界定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在法律上會產生兩種后果,一種是屬于符合我國事實婚姻構成的條件,屬于事實婚姻的;另一種是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事實婚姻可以解釋為: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依法予以保護。
那么如何來區別是否是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有關規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界定:
第一,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含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男方雙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的,即構成事實婚姻,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且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 第二,男女雙方雖然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但至1994年2月1日時男女雙方仍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且至起訴前尚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即構成同居關系;
- 第三,男女雙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生活,至起訴前尚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注意:在同居關系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時,人民法院首先會告知當事人在起訴之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了結婚登記,則可按離婚訴訟審理,不補辦的,則按同居關系處理。
綜上所述,同居多久并不是事實婚姻的判斷標準,而是應以“至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來作為判定標準來判定是否屬于同居關系還是事實婚姻。
再來看看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如何分配
第一,如果是事實婚姻,解除時其效力同離婚的效力一樣,有關財產的處理與離婚時是一樣的,按照離婚的有關規定來處理。
第二,如果是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的財產關系一般參照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情況下的財產處理規定來處理。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希望我的回答對題主有所幫助!
一、如何看待同居關系問題
男女雙方未經登記就非臨時性公開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它輕者違反了《婚姻法》,重者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非法同居,包含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重婚同居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者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雙方因非法同居糾紛,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對于非婚同居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重婚同居的,法院予以判決解除。
二、關于同居財產分割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此,對于同居的財產,屬于一方同居前個人財產的,仍舊屬于個人財產。
而對于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因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按照《婚姻法》分割;而是屬于一般的共同共有,按照《民法總則》規定,有協議按協議,沒有協議的,由法院根據生活、生產需要,然后基本均分的原則判決。
說到同居關系,大家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就是同居的雙方是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目前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同居關系有具體的規定,所以說同居關系是很難受到法律保護的。
那么問題就來了,沒有領證但同居多年的情侶感情破裂,同居期間的財產要如何分割呢?不能按照《婚姻法》里關于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分割財產,那同居的財產就沒法分割了嗎?
不是的,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照共有的原則進行分割。但是要知道,這里的共有原則指的是按份共有,所以如果要在同居期間購買如房子、車輛等高價值財產時,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關的轉賬記錄或者聊天記錄,以證明自己的出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