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_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1.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只要出現以下這幾種情形之一的情況員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企業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惡意拖欠或不支付員工全額勞動報酬;
3.不肯為已成為正式員工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5.因以下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于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 針對辭職的請求,單位有幾種反應: (一)同意辭職,做滿三十天后辦理離職;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后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么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錢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你的離職對于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 (二)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三十天; 這種情況,正中你下懷。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如果雙方都有此意, 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三)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三十天; 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后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沒有單位的同意,你也沒有權利擅自縮減工作不足三十天。此時,你可以參考第一種反應的結果處理。 (四)不同意辭職。 始終強調,《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并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后離職即可。
以下情況下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還包括一種情況,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以下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可以申請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