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什么條件法院不能執行_一套房真的不能執行嗎?
特邀律師
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但是,如果是房屋是別墅或者豪宅,則不屬于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能會要求變賣房屋,換成普通住宅,剩余的錢款用作償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來回答:
第一、如果該套房子被設置了抵押權,因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要求實現抵押權的,可以直接執行該套房產。可以私下跟抵押權人折價抵債,也可以被法院拍賣償債。抵押房產,無論是不是唯一房產,都可以無條件被執行。
第二、如果沒有設置抵押權,或者雖然設置了抵押權但申請執行的人并非抵押權人,那么,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的條件是:
①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的房屋。比如,被執行人雖然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其女兒女婿有房子可以住,也是可以執行的。
②判決或者裁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移其名下其他房產的。比如,被執行人本來有多套房屋,但是為了逃避債務,把房屋轉移了,只剩下一套。那這種情況的一套房,也是可以被執行的。其實這種情況,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罪,涉嫌犯罪,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③申請執行人給被執行人提供其他的房屋(標準參照廉租房)供其居住,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參照當地租賃市場租金標準從此套房屋變價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給被執行人去租房住。這種就是申請執行人讓步,暫緩收取一部分執行款以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從而換取唯一房屋的執行。
除了以上三種條件可以執行唯一住房外,其他情況不可執行唯一住房。
綜上所述,可以執行唯一住房的情況有兩種:抵押房產、滿足三個條件的其他債權的執行。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只一套房子的情況下,可以有備件地執行,即該房屋超出當地住房保障的標準情況下,即該戶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當地住房保障線以上的,可以執行。
人民法院案件執行中經常遇到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況,基于對法律的不同理解,對于該唯一的房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通常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所以對被申請人僅有的一套房產不能拍賣。另一種意見認為:被申請人雖僅有一套房產,法院可以在滿足其基本居住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將其房產拍賣。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1、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2、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3、因此,如果債務人雖只有一處房屋,但該房屋面積較大,遠遠超出其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是可以執行的。4、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提供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于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應參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