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法的基本原則_我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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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遵守法制原則,實事求是原則,證據為本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公平誠信原則,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相結合的原則。如雙方對證據有異議,一方或雙方
證據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 遵守法制原則,
- 實事求是原則,
- 證據為本原則,
- 直接言詞原則,
- 公平誠信原則,
- 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相結合的原則。
如雙方對證據有異議,一方或雙方要求重新質證,且法官認為需要進一步查明的,或者法官認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再次質證的,可以再次質證。這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法律沒有限制。
民訴中第二次開庭時,對已經質證的證據,不會再次質證。第二次開庭一般只對新證據進行質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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