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聯系人需要負責任嗎_朋友貸款留了我的電話我需要負責任么?
特邀律師
那你應該只是他貸款的緊急聯系人,緊急聯系人的作用僅僅是在聯系不上當事人時的緊急聯系方式。如果緊急聯系人不存在合伙欺詐等行為,是不需要負什么責任的,你朋友還不上錢也不需要你承擔還款責任。不過,要小心你朋友不還錢時,催收電話會打到你這里。如果是貸款擔保人就需要承擔相關責任了。借款人資質較差時,放貸機構為防范信貸風險,就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人。作為擔保人,如果借款人(債務人)無法還款,則需承擔相關責任,根據合同約定分為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如果實際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納印等,同樣會產生擔保的效力。
要根據具體情節處理。
一般對于民間發生的糾紛案件,如果一方報警,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根據當時的情節進行調解。一方不予調解或者調解后不執行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但如果因為欠錢,債權人用暴力搶走對方的財物,涉嫌犯罪 。
辦理信用卡不需要擔保人,只會留下緊急聯系人,緊急聯系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如果是貸款擔保人的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介紹人介紹業務,如果沒有在合同范圍內簽字承擔連帶責任,就不需要負責任。介紹業務收取介紹費,屬于中介費性質,是合理合法的收入,拿了這個費用與合同雙方的合同履行沒有必然關聯。但由于是介紹人,在兩方都可以說上話,現在出現問題,可以作為調停人出面調停。但無論調停成功與否,都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貸款緊急聯系人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擔保人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貸款緊急聯系人也不同于貸款擔保人,不需要對還款承擔擔保責任。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要求保證人自愿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 緊急聯系人是屬于聯系貸款本人的一個備用手機號碼,不涉及到責任。如果你不是擔保人,你只需負責聯系貸款人就可以了,履行好自己的責任就好,也沒有義務幫借款人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