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簽字人負什么責任_技術類文件簽字的法律責任?
特邀律師
因為你們的行規我不太了解,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圖紙上的設計和編制處簽名首先是證明該設計圖是你設計和編制的,如果設計存在問題或瑕疵,并且由此產生了一些后果,你作為設計者都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具體,你在與公司簽約時,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應該會提及相應的責任問題,你可以注意翻閱一下。另外,無論是否是你設計的,我想你在簽字前都應該認真看一遍,考慮下是否有問題,降低自己的風險。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所以,投標人可以就相關情況向監管部門提出投訴。參考資料: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招標采購大講堂”和“政策法規”
經辦人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應該由政府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經辦人屬于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的應該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分析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經辦人是職責就是參與公司合同的全流程管理,負責合同各個環節的連接和合同所涉各個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并不是決策人,雖然簽署合同,但是也是在上級的授權下才這么做。具體的工作職責包括:
1、負責本部門合同的簽訂(包括合同的談判、起草、送審、報批等)工作;
2、在總裁的書面授權下,負責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
3、負責制定合同履行計劃,并實時跟蹤合同履行,掌握合同變動情況,及時作出合同履行的風險預警并通報公司法務部等有關部門;
公司合同的簽字人不用承擔合同責任。其簽字行為代表的是公司,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但如果簽字人不是本單位工作人員,也未經授權委托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合同責任由簽字人承擔。《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上面簽幾個人得名字并不重要,只要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就可以的。至于領導班子都簽字,也就只能說明這件事情簽字的人知情且同意,是領導班子的集體決策,如果出現決策失誤或違規違紀情況,應該按照單位的合同管理制度進行追責,具體應該看合同的要件是否齊全,合同簽訂的流程是否符合規定,對方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如果屬于應該招投標的項目是否履行了招投標的程序,“三重一大”事項是否經過領導班子集體商議并通過。
工程驗收單一定要有法人代表人簽字,或者是具有資質的工程監理師簽字,其他人簽字的沒有法律上的保護。
單元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三檢”合格后,向監理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同時要提交單元工的想管驗收資料及單元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表,監理檢查驗收實體、審查驗收資料、及原材料、設備等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然后簽字,這就是依據
實務中,各方當事人雖然約定合同經簽字生效,但實際上該合同僅加蓋公章,該合同是否有效?
商貿公司作為債務人,實業公司作為債權人,工程公司作為保證人,三方簽署《借款擔保合同》,約定“本合同自各方簽字后生效”。但在合同簽署過程中,工程公司僅加蓋公章,并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因商貿公司拖欠借款,實業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雙方觀點:
工程公司認為,該合同僅加蓋公章未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故合同未生效。
實業公司認為,該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真實有效,工程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雙方焦點:
合同約定“本合同自各方簽字后生效”,但實際上該合同僅加蓋公章,該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雖然各方當事人約定“本合同自各方簽字后生效”,但該《借款擔保合同》系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上加蓋的工程公司公章亦是其真實公章,故該合同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發布的案例認為,合同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在實務中,各地法院對此存在諸多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判斷合同是否已經生效。故建議當事人在簽署合同時約定“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以此避免因合同簽字蓋章問題導致不必要的爭議。
來源:某開發公司與某進出口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31號
法院觀點:
進出口公司承認本案借款合同上加蓋的公章真實,且其又未舉證證明該公章系他人盜蓋,故應認定進出口公司已為本案借款合同提供了保證擔保。進出口公司關于合同約定“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應解釋為“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才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案涉保證擔保系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