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_分支醫院可以獨立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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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與法人合作的合作公司;銀行下設的分行、支行、辦事處;進行過社團登記并取得工商登記的社會公益基金會的分支
有限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與法人合作的合作公司;銀行下設的分行、支行、辦事處;進行過社團登記并取得工商登記的社會公益基金會的分支機構都屬于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是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也是一個派出機構,它不對外直接承擔法律責任。
機構的分支機構能否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被告,取決于其是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具有上述獨立法人資格則可以作為被告,否則應當以該分支機構上級具有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為被告。
具體而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區分,如果分支機構只有《醫療機構職業許可證》,沒有營業執照,則只能找設立單位作為被告。如果分支機構有營業執照,可以把分支機構列為被告,由分支機構獨立承擔責任,也可以讓設立單位和分支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現實中,醫院的分支機構一般不是獨立法人,不能獨自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由它的設立單位作為被告。
分公司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綜上分析,從責任承擔主體來講,只能由法人承擔。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后果,但不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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