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機關可以拘留人_有權作出拘留的機關是什么機關?
特邀律師
由地方公安部門決定,拘留所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治安拘留不等于行政拘留,二者是有區別的。
除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外,還有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
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而實施的拘留。除治安管理方面的拘留外,還包括出入境、環境管理、工商稅務等。
如環境保護法第63條規定,建設項目沒有通過環評,通知其停止建設而不執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執行,視情況處15日以下拘留。
治安拘留
專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情況,如打架斗毆、賣淫嫖娼等,生活中最為常見。
刑事拘留
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
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加重情形,比如打架斗毆,輕微傷為治安處罰。如果為輕傷以上,則要負刑事責任。
司法拘留
由司法機關對違反訴訟程序及法定義務的當事人采取的拘留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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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事檢察工作,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公安機關拘留人,是不經過檢察院批準的。
為什么呢?那讓我們先來看看公安機關的性質。
公安機關是依照國家法律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公安職權和履行公安職責的,具有武裝性質國家機關。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
以上公安機關的這兩個法定屬性,就決定了公安機關在拘留人時無須經其他機關(包括檢察機關)的批準。公安機關的拘留分兩種:一種是對違反《治安處罰法》、《交通道路管理法》等行為的違法嫌疑人,實施的行政治安拘留;另一種則是對觸犯《刑法》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實行的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授予的職權,可以自行決定,對違法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而并不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批準。但是,如果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拘留后需要逮捕,必須要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經過檢察機關的批準。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依法有權對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予以監督的。這種監督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逮捕和審查起訴,也包括對治安案件的辦理等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有就是對公安機關羈押場所(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戒賭所)監管活動,檢察機關的刑事執行部門可以檢察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