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界限_集資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的界限在哪兒?
特邀律師
區別占有與非法,才能正確認定民間借貸和詐騙,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占有的認識
- 我們知道所有權有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關鍵。
- 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權利人占有是構成詐騙行為的首要條件,至于權利人的所有權是否正當不在考慮范圍之內,如,詐騙他人盜竊、搶劫所得財物同樣構成詐騙。
- 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權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構成詐騙行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沒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為,只有數額巨大才能構成犯罪。
- 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區別詐騙行為與毀壞行為的要素。當行為人遵從物的效能使用詐騙的財物,可能構成毀壞類犯罪。
正確認識“非法”
- 有人認為非法是違反法律規定,如,構成詐騙罪的非法性源于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實際上,構成詐騙罪的“非法”是對民事義務的違反,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沒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正是對“非法”的錯誤理解,造成民間借貸行為被認定為詐騙罪。
- 一般而言,我們判斷“非法”主要是對義務違反尋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過法條來獲得答案。這樣,我們可以將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排除出詐騙罪。
- 2019年7月23日,兩高等公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借貸行為規定為非法經營罪,將民間借貸行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貸”詐騙犯罪。非法放貸盡管利息等費用畸高,但畢竟來自于借款人的承諾,出借人索取沒有違反義務來源。
- 民間借款建立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對占有沒有非法,但手段行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樣,這里的“非法”違法義務的來源,并不是來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而是來自于民法的人身權,刑法有選擇的將嚴重侵犯人身自由權規定為犯罪。
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
- 構成詐騙罪有獨特的行為過程: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民間借貸有真實的借款關系,基于承諾,行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是借款人沒有基于錯誤的認識處分財產。
- 由此看來,真正的民間借貸,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很難構成詐騙罪。只有沒有提供借款,通過訴訟等方式,有構成詐騙罪的可能性。此時,受騙的是有處分權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員,此即所謂的“三角詐騙”。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致使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判斷詐騙罪的難點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如何認定,以及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產行為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企業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出借人將自有資金借給需要資金周轉的借款人,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行為。判斷詐騙罪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標準就是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以及借款人是否“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出借人財產”。
理論上容易判斷,但一遇到紛繁復雜的現實經濟生活,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司法工作人員,都極其容易出錯。
判斷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主要從借款人三個方面行為進行客觀判斷。
——借款人借款后對資金的實際用途。實踐中,借款人借到現金后,往往不是從事原來說的用于生產經營或者用作過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而是主要用于借款人個人、家庭揮霍、打牌賭博甚至吸毒等。如果這樣,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成分。
——借款人借款時的財務能力與資產情況。借款人借款時如果個人、企業根本就沒有還款能力,或者雖有少量資金、資產但已經將大部分甚至全部資金、資產轉移他處,此時借款人卻仍然將自己包裝打扮成富豪或企業發達興盛的樣子,此時,借款人有極大可能屬于根本就不想還款。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借款人借款后隱藏行蹤甚至潛逃玩失蹤。借款人借款后,不是積極從事經營生產,以企業盈利的效益作為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即使一時償還不了,但并沒有躲避債務行為,而是說明情況,積極籌措資金,有償還的意愿;相反,卻攜款潛逃,根本與出借人不聯系、不說明情況。此時,就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為了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而編造、虛構各種虛假理由與事實,誘使出借人作出錯誤判斷,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自覺自愿將款項出借給借款人。這種虛構、編造的理由包括:企業新簽訂單較多,但沒有現金訂購原材料,無法生產產品,其實企業根本就沒有接到訂單;要歸還銀行前一筆到期貸款,但企業暫時沒有還款能力,只要還款后,就又可以從銀行新貸一筆貸款,到時用新的銀行貸款償還出借人借款,但實際上以上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兒,完全是借款人編造虛構的事實。還有,借款人虛構擔保物或者用一個虛假的根本沒有財產的空殼企業做擔保,企圖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
坦率說,以上都是判斷借款不還型詐騙與民間借款糾紛的常用方法,但這些方法并不是萬能的,也不存在能夠一清二楚分辨二者界限的靈丹妙藥。實踐中大量存在現狀是:
不少企業或個人借款人一開始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但為了維持奄奄一息的企業生存下去,不得不虛構編造各種理由四處借款,以期待形勢好轉后再還款,但事態發展到出乎意料,借款人就開始賴賬潛逃、玩失蹤。此時,就由民間借貸糾紛轉化為詐騙犯罪。如果此時借款人即使還有巨額欠款,但借款人仍然沒有隱藏、潛逃或消逝,而是無論多少還在積極想辦法還款,就不宜定性為詐騙,此時仍定借貸民事糾紛為好。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與詐騙罪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多數情況下不能轉化。只有,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時候,才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民間借貸,受民事法律關系調整。
1、通俗的說,可以理解為,民間借貸就是發生于民間的,發生于老百姓之間的借貸行為。
2、借款時,借款人是想一段時間之后是要歸還的,比如1年。初心,是好的,是善良的。至于,后來是否能夠真實的還款,并不影響初心,即使歸還不了,也只是違約行為。
3、當初的擬借款用途是真實的,當然,后續可以改變借款用途,沒有本質上的影響。
4、當時,提供的借款材料都是真實的,比如: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
詐騙罪,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要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上,要具備刑事行為能力。可以通俗的理解,實施詐騙的人,應該是一個正常人。可以想象的到,幼兒、植物人等是不能實行詐騙罪行為的,主體不適格。
2、主觀上,有詐騙的故意。可以通俗的理解為,借款時,就沒有想過要還款,初心不正,是險惡的。
3、客觀上,實施了詐騙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上表現的也較為明顯,比如,詐騙發生時,文件上的簽字都是假的、車輛行駛證假的、房產證假的等等,詐騙的錢財,也沒有明確的合法的用途等等。
4、客體上,侵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律規定。罪刑法定,我國刑法,有關于詐騙罪的具體規定。
同時,詐騙罪有數額標準,數額夠了,才有可能構成詐騙罪。簡單說,詐騙100元錢,這是不構成犯罪的。詐騙罪,立案的數額起點,各地有所不同,有: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
結論:只有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時候,形式上的民間借貸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結論、法律依據,你想要的都在這里。讀懂,你就是自己的專家。
兩者的區別在于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于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后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于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采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