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適用剝奪政治權利_被剝奪政治權利能否單獨適用?
特邀律師
附加刑作為主刑的補充,只能同主刑一起適用,不能獨立適用。( ) 答案:錯 本題涉及的知識是附加刑的適用。 附加刑是補充、輔助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為主刑的補充,同主刑一起適用,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附加刑之間也存在并罰問題,對于不同種的附加刑原則上應當并科。例如,數罪分別被判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部分財產時,可以合并執行。數罪分別被判處罰金與沒收全部財產時,雖然也可以合并執行(先沒收全部財產,再由犯罪人通過勞動所得繳納罰金),但在通常
情況下,只執行沒收全部財產。對于判處兩個以上同種附加刑時,如何并罰,還是需要研究的問題。罰金的并罰,原則上應采取并科原則,即將對數罪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雖然實際一種附加刑,但是卻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刑罰。因為依照《刑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應當”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無期徒刑的犯罪,還“可以”適用于殺人、搶劫、強奸、防火、爆炸、投毒等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包括: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屬于附加刑,也可以單獨適用,但實踐中經常和主刑一并判處。剝奪政治權利n年的執行期間:主刑執行期間+主刑執行結束后n年。因此,你題中的執行期間是:八年。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說簡單的,大家對考公務員都趨之若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意味著這個“鐵飯碗”這輩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國有單位,都會受到影響,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們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有無影響。
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能大家覺得離我們更遠,多數人這輩子就接觸過一兩次選票,甚至有些人這輩子都沒有看到過這個小紅紙。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這種基本的政治權利,可謂是作為一國公民的標志了,無法評價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一個公民的評價會是什么樣。
至于第四點,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國家還是對這一點規定的聽嚴格的,對一個人的影響多重要因人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