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屬于_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是什么?
特邀律師
父母是兒女的爹和娘,從道義和法律的角度上來說,照顧老人既是兒子的責任,也是女兒的責任和義務。問題是女兒嫁出去了,又有“彩禮”在作祟,也不能使女兒心服口服地贍養老人。對老人的“責任”,是要惦量,也要有個孰輕孰重的說頭。不存在絞盡腦汁地去如何分配。
還是以農民出嫁女兒說起。在我們當地去年彩禮起步價是18萬,最高的已經24萬了(前幾日我村就娶了這個價位的兒媳婦)。雖說這兩年地方政府出臺了彩禮的最高限價是8萬元,可彩禮是純民間行為,根本防不勝防。說是彩禮少了,那是糊弄人的。
就這么多的彩禮錢,女方家是掏空了家底還負債累累。為了兒子不打光棍,也只能咬緊牙關。心理最為平衡的是女婿,女兒是夾在中間,兩頭受氣。要說將來養活老人,女兒家經濟狀況未必會好。再說,女婿那種埋怨的勁頭也不可能消除,讓照顧岳父母不是很情愿。
盡管女方砸鍋賣鐵出了那么多錢,還是很少聽到將彩禮錢給女兒一點,就是女兒想借點錢,度度難關,很多家庭都不會同意。再說了,彩禮錢全歸了娘家人,支配權在娘家。大多的家庭都是在女兒出嫁時,買臺電視、冰箱、電腦之類約兩萬元,有的干脆是現金兩萬。這些或物或錢就是“陪嫁”的。也算最大的恩賜,還要在吃酒席時榜示出來。這也給女婿、女兒留下了“口舌”。
在這種情形之下,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逢年過節,父母生日,家里大事小事能過來一趟已經不錯了。不照顧老人也說得過去。也不會落下不孝順父母的罵名。想去娘家了,就去一趟,給父親買點好吃的,洗洗衣服,拆洗被褥。將來父母去世了,也不會出過多的錢,為老人送終。這也許就是她的責任和義務。
事情往往會有例外,如果說娘家父母或兄弟,也要有彩禮錢,而并不是那么刻意,或者說,女兒出嫁的也分給一小部分“彩禮錢”,或者曾借錢給女兒。這樣,盛情難卻,女兒想照顧父母,女婿不會反對,說不準還加倍報答呢!就是父親去世了,其花費至少也會出三分之一。
父母拉扯兒女,一路走來費盡了周折,也吃盡了苦頭。畢竟歲月不饒人,父母還是老去了。“你養我小,我養你老”,這也是人們起碼的理念。況且,“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低級動物都如此,做為高級動物的人焉有推卸的理由?只是由于當地的習俗,父母的觀念,也許會是做女兒(女婿)的有了看法和想法。這也是挺正常的。還是希望嫁為人妻的女兒,對照顧父母的事做到量力就行。根本談不上怎么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