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扭傷算幾級工傷_下班回家扭傷腳,算工傷嗎?
特邀律師
勞動者上班期間扭傷了腳,是算工傷的,勞動者應當攜帶相關資料到當地的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5、《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按道理上來講是不算的,因為并不是在工作地方發生的事故,而是出了工作地才發生的,工作單位沒有義務為你不在工作時間段內發生的安全事故買單,如果大家都這樣想,那還要保險公司干嘛,保險公司豈不是早就都關門了。當然了,如果單位出于人道主義,對這種意外傷給予一些補償那也是挺好的,說明工作單位真的把員工當作了家人。不過從嚴格意義上說這并不是工傷!
不算吧!
勞動法中關于工傷認定,對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輪運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上班途中自己扭傷,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沒有這一條,所以不算是工傷。
不算。一是下樓還在住所地,不屬于法律上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指單位門外到住所外之間);二是上下班途中可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只有兩種情形: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2、參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