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還需要承擔債務_公司已經注銷了還有責任嗎?
特邀律師
企業的法人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雖然公司注銷了,如果是公司注銷前的問題,比如債務問題,那還是要承擔責任的。
這個問答是關于工商注銷程序的概念。題中所述“公司不經清算直接注銷公司”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項!不經過清算和登報的公司不可能注銷(簡易注銷的除外)!
一、登報公告是注銷的要件之一
有債務的公司法人注銷,登報公告是注銷的要件之一。但是公告并非真的叫公告就能公而告之,也并非公而告之就有約束他人的效力。民事主體的公告大體上有兩種,一種是自我宣傳和通告,平常的媒體廣告即是,法律上的作用一般為要約邀請,一種是信息傳遞的法律行為,此時公告只是一種依法律規定而擬制的推定信息送達被通知主體的行為方式,但其實際常常是不能真正送達被通知主體,因此,在能夠以確定的方式送達的情況下,公司不應以公告的方式送達,只有在沒有其他的方式送達或者送達人不確定的情況下,公司才能以公告的方式送達。這是因為并非公告了,被通知的主體就能夠或者應該能夠知悉公告和公告的內容,只有證明其他有效的方式不能送達,當事人不得已才能夠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而且,由于公告送達是公告方單方的意思表示,公告要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公告,只是公告人自己的對外信息公示,可以產生約束當事人自己的效力,但不能約束第三人。公告送達不具有通知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效力,訴訟時效也不因公告人公告聲稱中斷就取得中斷的效力。因此,即使登報公告注銷了,公告也不是不用履行償債義務的要件!
二、清算報告是公司注銷的要件之一
編制清算報告的前提,是對公司主體的資產、債權債務,特別是對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并履行清償義務。現實工作中,公司法人注銷前,必須對公司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所有債務清償完畢且編制清算報告,主管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清算報告做出是否給以注銷的決定。也就是說,主管工商行政管理見不到清算報告,是不會也不能給公司辦理注銷手續。因此,題中所述“公司不經清算直接注銷公司”現實工作不可能出現!
公司資產不足矣清償所有債務的,不屬于公司注銷的概念。破產清算另文再述!
三、綜述
公司注銷時,公司清算是法定程序,編制清算報告是公司注銷的要件,沒有清算的公司主體,主管行政管理部門不會批準注銷!
登報公告注銷是公司注銷的前提條件,但是,即使注銷前依法登報公告注銷,也不是逃避債務的的條件。
即使有隱形債務的公司已經辦理注銷,其債務依然由公司股東承擔償債責任。超出法定上限的除外!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注銷后,公司的主體資格歸于消滅,無法再對外承擔責任,因為公司本身已經不復存在,債權人無法再向公司主張權利。但如果股東、董事、高管、清算組成員等應當對已注銷的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已注銷公司的股東、董事、高管或清算組成員,要求其承擔責任。
例如,公司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沒有履行法定的通知、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對公司注銷事項一無所知。此時,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賠償其損失。因此,公司注銷后,債權人的債權并非完全無法保障。在特定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向已注銷公司的相關人員繼續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