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人以上屬于群毆_幾個人打架算群毆?
特邀律師
幾個人打架算群毆,多少人能構成聚眾斗毆罪,有以下6點:
聚眾斗毆罪中的“眾”應該理解為斗毆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達到三人以上。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達到三人以上就否認聚眾斗毆的存在,有放縱犯罪的嫌疑,不利于打擊此類犯罪。因此,達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構成本罪。另一方因為缺少“聚眾”的要件而不構成本罪。
如果雙方均未達到三人以上,即使雙方人數相加達到三人,也不能構成本罪,而只能認定為一般的斗毆行為。
如果在斗毆中有其他犯罪發生,則可認定為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等。因為,至少一方聚眾三人以上實施斗毆才能達到聚眾斗毆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
糾集者是否包括在“眾”之內,取決于糾集者有無親臨現場指揮或參與斗毆,若有親臨現場則應計算在內,反之,則不包括在內。
另外,雖然我國刑法只處罰聚眾斗毆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不處罰一般參加者,但一般參加者仍應計算在聚眾人數之內,成為量刑的重要因素。
如何處罰群毆犯罪,有以下6點: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被一群人劈頭蓋臉群毆,沒能力還手,這真是一個不幸的經歷,善意的玩笑,還能在悟空問答提問:怎樣維權?證明抗擊打能力超強,倒不失為一個值得慶賀的事情,這究竟是為什么?
原因有點二,一是恭喜你,我們中國人常說,大難不死必有后福;二是恭喜你,由此獲得了為人處事難得的法律思維,因為“維權”是“維護法律權益”的簡稱,天生就是一個既專業又接地氣的法律術語。
我們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每一個人的“人身權益”同樣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雖然,我們每一個人在這個世上貧富不同、社會地位不同,但作為一個活生生的人的“人格”卻沒有任何不同,對待悍然欺侮我們的一群暴徒,“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我們旗幟鮮明,絕不能容忍!“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因為,縱容作惡就是另一種罪惡!
天不容奸,佛爭一爐香,人爭一口氣,“心若在,夢就在”,我們必須要依法維權!
既然“維權”,知其然當知其所以然,我們必須要學習法律,必須通過學習搞明白,面對一群人劈頭蓋臉的群毆時,我們作為公民,依法擁有什么樣的法律權利?
國法明確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有人會說,還是別防衛了,一不小心,就會防衛過當,可能就進了“班房”,只要打不死我就行。
可是,萬一,我們遇到的是“只要打不死,就往死里打”的一群暴徒呢?
這時候,法律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可能還是不夠直觀,我們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的一個相似案例來作一分析說明。
“法不懲惡,遂使武俠夢流行”,司法是堅守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不公問題社會關注度高,容易引起負面輿情,積累社會戾氣,更容易造成造成人們對法律的失望。
“法律如不被信仰,則形同虛設”。
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12月19日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就涉及相似的正當防衛案件。
以侯雨秋正當防衛案為例,來說明群毆案件的正當防衛權。
侯雨秋系葛某一養生會所員工,某足浴店股東沈某因懷疑有人舉報其店內存在賣淫嫖娼,遂糾集雷某、柴某等4人持棒球棍等兇器沖入侯雨秋所在的養生會所,毆打店內人員,侯雨秋撿起棒球棍揮打致雷某倒地,雷某因嚴重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侯雨秋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后檢察機關認定侯雨秋針對群毆這一行兇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防衛行為,并無不當,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另外,事發當時,如果沒有正當防衛,事后防衛則不構成正當防衛。
因此,目前維權需要報警,依法追究群毆你的這一群暴徒的法律責任。
從問題來看,劈頭蓋臉,無緣無故隨意毆打他人,而且是極不公平的群毆,如果這一群人三次或者三次以上隨意毆打你、手持兇器隨意毆打你或者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你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就涉嫌尋釁滋事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應當判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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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沒有打群架這個概念,相關的法律概念叫做聚眾斗毆,刑法上有聚眾斗毆罪,聚眾哄搶罪,所謂的眾,就是三人以上。
- 聚眾斗毆罪中的“眾”應該理解為斗毆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達到三人以上。
-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達到三人以上就否認聚眾斗毆的存在,有放縱犯罪的嫌疑,不利于打擊此類犯罪。因此,達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構成本罪。另一方因為缺少“聚眾”的要件而不構成本罪。
- 如果雙方均未達到三人以上,即使雙方人數相加達到三人,也不能構成本罪,而只能認定為一般的斗毆行為。
- 如果在斗毆中有其他犯罪發生,則可認定為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等。因為,至少一方聚眾三人以上實施斗毆才能達到聚眾斗毆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
- 糾集者是否包括在“眾”之內,取決于糾集者有無親臨現場指揮或參與斗毆,若有親臨現場則應計算在內,反之,則不包括在內。
- 另外,雖然我國刑法只處罰聚眾斗毆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不處罰一般參加者,但一般參加者仍應計算在聚眾人數之內,成為量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