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是申請還是起訴_無效婚姻能離婚嗎?
特邀律師
被出軌之后的人,心情往往是非常復雜的,而且非常矛盾。
自己并不想放棄婚姻,可能是沒有準備好,也可能是還對婚姻有期待,但是又跨不過去出軌這件事本身,這件事就會變成卡在喉嚨里的刺一樣,吞不下去也吐不出來。
這種情況下,如果兩個人原因,通過專業的人員幫助,是可以去做婚姻關系的修復的,包括信任危機的修復,當然這不是一條容易的路。
里面包含很多層復雜的東西,比如:
出軌之后給關系帶來的破壞性,
丈夫信任的敏感度,
出軌的妻子的面對自己的出軌內心是否有愧疚自責,感覺自己像個罪人,
難以在丈夫面前輕松起來,
以及過去關系中隱藏的問題是什么等等。
如果妻子已經想好了要離婚,當然也是可以的,如果自己內心真的對丈夫沒感情了,就想離婚,可以走一些法律途徑來幫助自己。
但如果是還有感情,只是覺得難以面對這件事,感覺發生這件事之后,可能自己就無法面對丈夫了,壓力特別大,就想用離開的方式來逃避面對這么大的困難,建議去需求情感幫助。
謝邀!這位朋友,法律認定的無效婚姻,是有條件的,建議你去讀讀“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另外,法律的生命是準確理解,正確,規范,嚴格執行。 生活,現實中,有些法律,雖有規定,但在執行上,打折,跑偏。類似之事多了去了。 彩禮是婚約,民俗。如果構成法律認定上的無效婚姻,對方是要退還全部或一部。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首先,所謂離婚,在法律上的前提是婚姻有效,因此,如果婚姻無效的話,是根本談不上離婚的。
第二,關于婚姻的效力是有效還是無效,不是個人的判斷,需要由人民法院確認婚姻效力,并且有明確的標準。
第三,現行《婚姻法》關于婚姻無效規定如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而且這四條也并非絕對無效,在情形發生變動情況下,也有可能無效變有效,這里需要根據您的具體案情材料作出更專業的預判。
第四,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在之前公布的的《民法典》草案《婚姻編》中,關于婚姻無效的條款作了幾次調整,因此,如果您要在《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后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的話,需要以《民法典》公布的法條為準,可能與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不同。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有什么條件
1、必須具有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必須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請: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3、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二、法院怎么處理無效婚姻
1、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于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4、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婚齡結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后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系。
5、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6、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