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的案例法律責任承擔_高空拋物法律責任是怎樣的呢?
特邀律師
很高興來回答你的問題。
對于小區高空拋物這件事來說,我的理解物業要管,嚴重的還需要報警。
在生活中,由于現代生活條件都提高了,環境也變了,人人都住上了樓房,這就產生了一個扔垃圾的問題。
扔垃圾是一個非常簡單容易的事兒,只要出門下樓就順便拎出去就可以,可有些人他就不這么理解,更有人做出了越格的事兒,從高空往外扔垃圾。他認為自己省事了,抱著一種僥幸心理,以為別人看不到,其實這是一種非常不良的壞習氣。真的要調監控,一切都一目了然。
從高空窗戶往外扔垃圾,我覺得這樣的人就是有失社會公德,而且是一種非常不文明,不禮貌的行為,他的人品一定有問題,貪圖自己方便,不顧小區的環境,不顧傷害別人,說重了也是一種違法行為,非常的不道德,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更嚴重的是,由于你高空拋物環境受到破壞,財產在受到損失,鄰里之間還不和諧,嚴重的影響了社會風氣,那必然是要有警方介入。還有由于你高空拋物過失致入重傷的更逃不了法律的制裁,只有通過法律,解決起來辦法要好得多。
總之,高空拋物這種不良習氣是一定要杜絕的,希望物業及時宣傳教育,對業主提高居民素質,裝上監控,保證業主的正常生活。
我們更加希望廣大業主嚴格要求自己,堅決不要做那種損人利己的事情,在一個小區生活就要互相關照,不給別人添麻煩,這才是最起碼的做人的應有道德。
又一起高空拋物事件造成的人間慘劇,這一起是“天降瓷磚”,這種東西從天而降砸在頭上,誰都難以幸免。現在高樓林立,你永遠不知道走在樓下,天上會不會有東西落下。
事件是這樣的:
5月29日12時30分左右,苗某銘(男,5歲2個月,幼兒園學生)和其媽媽一起到華創小區外婆家。在經達小區51樓西側時,苗某銘被該樓2507室趙某宸(男,6歲)從25樓通風口窗戶扔出的瓷磚(樓樓內脫落的踢腳線磁磚)砸中頭部,隨即被120送至醫院搶救。16時20分左右,醫院反饋,苗某銘經搶救無效死亡。
近年來多地高空拋物致人傷亡事件,引發人們極大關注,而在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過通過《民法典》后的第二天,又出現了“高空拋物致人死亡”事件。這預示著“禁止高空拋物”規定要即早的向人們宣貫,以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民法典》第一千兩百五十四條規定: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此外《民法典》也進一步明確,物業要盡到安全保障責任,有關機關要及時查清拋物墜物責任人。
高空拋物是極其危險的行為。一般來說,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如果是正常的成年人發出的這一行為,那必定是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的。
但這次行為的肇事的主體是年僅6歲的孩子,也是比較調皮的熊孩子一個啊,缺乏自制力、控制力和行為辨別能力,不能按成年人的要求去執行。
他不僅無民事行為能力,也是處于無刑事責任的年齡段,所以法律是無法對其進行刑事追責的。但是事件的結果已造成5歲男童死亡,民事責任賠償是必須的了。
高空拋物常常因為無法查明行為人,無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從而使得刑事追責和民事索賠遇到麻煩,但法律也給予了界定。
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不過這個事件已經查明了高空拋物的行為人是6歲孩童。因為六歲孩童無民事行為能力,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則由其監護人全部承擔。
孩童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也是平時父母對孩子管教不力或疏于管理的責任承擔吧。
高空拋物,害人害己!平時除了嚴格要求孩子以外,父母們也應該以身作則,為孩子做好榜樣,以免造成嚴重的后果,悔恨終身。
而對于受害者家庭而言,則要承受難以承受的喪子之痛,全家籠罩在一片沉痛的悲傷中,多么凄慘。
強烈呼吁:杜絕高空拋物,杜絕此類悲劇再次發生!
1、如果拋物行為致人死亡,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如果拋物行為致人損傷,則依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4、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的計算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里面有詳細的介紹,建議你查閱一下
如果樓上下來一個人把人殺了,找不出殺人犯,是否把全樓人都殺了?
感謝悟空問答邀請。
●高空拋物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舉動。一個小小的舉動,可能要了一個家庭的幸福已以及一個人的性命。所以做任何事情的時候絕對要三思而后后行,不然會影響自己的家庭,也會影響別人的家庭。針對于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被判賠。我覺得不是合理的,不要以個人的過失,讓全部人去買單。
根據問題所提到:“整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被判賠,合理嗎?”
一.談談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被判賠。
- 針對于這個問題:一個人的過錯,影響整棟樓的人,我覺得這樣的判賠是不合理的。但是從情誼上講,這是合理的。
- 針對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分析:
- 從法律上角度來講,本次判賠是不合理的。
- 從道德理論上來講,這是合理的,也給整棟樓人一個警醒。可以看出整棟樓的人有一顆同甘共苦愛心。
▲01.分析法律層面上來講,本次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判賠不合理原因
1.高空拋物要嚴查,不能以個人的行為讓整棟樓人去買單。
針對于這個問題所提到,高空拋物導致整個樓業主被判賠。我覺得這種判賠方式是有漏洞和缺陷的。業主應該證明自己沒有存在這種行為。應該要調查證據確鑿了,或者是去調查這件物品的來源。有可能不是這棟樓的過錯,可能是這件物品從空中某一個定點墜落,空氣的流動,導致從這棟樓直接下墜也有這種可能性。
2.物業方面應該要安裝一個攝像頭樓頂上全方位監控。
如果本次高空拋物全棟樓的業主受到懲罰,我覺得物業應該也要受到懲罰,因為物業管理不當。如果物業多安裝一個攝像頭,就不會殃及全部的業主,這屬于公共設施設備,業主是交了物業費,所以如果全部業主被罰,那么物業應該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02.分析從道德層面上來講整棟樓小區業主是非常有愛心的
1.對于本次高空拋物,整棟樓業主愿意去賠償這筆費用。可以看出整棟樓的業主是非常有愛心的。
任何事物的判定都有協商的余地。整個樓業主愿意去賠償這一筆費用,可以看出整個樓業主是非常有愛心的。本次法院的判決也警惕了所有人以及這棟樓的業主,使用東西不能進行高空拋物。高空拋物是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懲罰!
2.希望不要以個人的名義去殃及禍害許許多多人。進行高拋的人應該要主動去承擔這個責任,而不是逃避責任。
如果這個物體真的從這棟樓墜落,那么肯定是有人不小心或者是故意扔下來的,這種劣質的陋習導致了別人的受傷或者是死亡。每個人要為自己的過失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逃避責任,讓所有人為你買單。這種人是素質是非常低下的,而且是危害社會安全的非法分子。
總結:針對于本次高空拋物,如果整棟樓的業主都受到了判賠,那么物業應該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業主是交了物業費。那么安裝攝像頭以及安全設施設備這方面物業就應該要積極一點。
我建議,物業以后應該要安裝一個可以向上看到全部用戶的窗戶的攝像頭。這樣可以讓所有的業主警惕,不能進行高空拋物。高空拋物輕則受到相應的懲罰,重則會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有責任了,只要交物業費了,業主在小區內不光是高空拋物,比如老公出軌老婆通奸,殺人放火搶劫偷盜,下雨濕了頭太熱出了汗,孩子出生老人去世等等,物業都該高額給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