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服刑后還需要還錢嗎_欠錢不還可能會坐牢嗎?
特邀律師
對于老賴不入刑一切等于零的這一說法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得到印證;
現階段民間借貸關系亂像環生,有真正意義上的執行不能的,更有惡意逃廢債不法之徒的,前者給予政策幫扶救助也是符合脫貧攻堅的正確舉措,那么對于惡意逃廢債的老賴他們游走界定在借貸糾紛和違法犯罪的中間,單純的適用民事糾紛不得刑事干預無疑使惡意逃廢債不法之徒成功規避還債責任又逃避法律打擊制裁這是已經不可否認的事實,那就讓事實證明一切來說話;
當債務糾紛發生的這一刻,債權人為維護合法債權不受侵犯,訴諸于法律,違約人(老賴)全都集體一個模式轉移資產跑路失聯躲藏,置法律于不顧,對抗法律逃避責任,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犯,也是在挑戰藐視對抗法律的完整體現,
在我們人民法院執行法官費盡千辛萬苦找到老賴,司法強制執行實踐過程中,教科書式的老賴,其中一些老賴還沒等到入刑,拘留馬上就能聯系到錢款,部分履行,分期和全部履行責任;這里面的奧妙誰也不傻都清楚知曉;裝傻只能是將自己臉上的一塊遮羞布揭開而已,有很多人和事不會因自己的意志而轉移,老賴不會罷手止步,會惡性循環愈演愈烈,指望善意是永遠也感動不了老賴主動承擔責任的,話轉回來就文中老賴狡辯抵賴的入了刑如何還債?這個說法貌似有些邏輯上的道理,是啊,我人都進監獄服刑了如何掙錢還債?其實這是在利用理論邏輯的理論來模糊人們的視線,明眼人很明顯看出來是在用理論理論上的理論狡辯抵賴,那么我要反問?前面事實自己形成你是用什么態度對待的?有沒有轉移資產對抗逃避責任?別說沒有,用一個事實來說話,套路借借錢之前你們的名下賬戶聯系方式都處于正常狀態,達到目的后你名下任何消息消失的無影無蹤,銀行賬戶處于僵尸戶名狀態,你在用誰的銀行賬戶來逃避責任?你不可能癱瘓在床靠人喂吃喂喝吧?這就是你轉移資產抗拒執行,侵犯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的事實,綜上所述,靠你主動還款是永遠不可能的,什么時候太陽從西邊出來了你所說的就是真話,愿望就能實現,這就本文提問的主題中心,不入刑你永遠沒有還款的可能性,那么人們呼吁的老賴不入刑一切等于零主題得出結論,不還錢你就要必須接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挑戰藐視法律的制裁懲罰;借六十還五十這個活生生的案例是現實,當人人都在譴責這女人咋那么傻?可誰又去思慮這里面愛心幫助,遭遇騙子詐騙式借貸事實苦于無憑無據,讓騙子老賴成功逃廢債又得不到制裁懲罰,作為法律保障是不應該出現壞人壞蛋逃脫懲罰的,這不符合法律精神,不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能放過一個壞人;
所以說老賴用刑勢在必行,不能既逃避責任還不接受懲罰,這就典型的無賴思想,打擊癩皮狗回歸誠信社會人人有責,這是造福子孫后代功蓋千秋的正能量的事業!
因欠債而坐牢,出獄后還需要還錢嗎?
欠債坐牢是刑事處罰!而還錢是承擔的民事責任!出獄后,是刑事處罰部分的結束!它并不能替代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仍需繼續履行民事責任!坊間稱之為“又打又罰”!
欠債坐牢是因為有錢而不履行法定償還義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與裁定,才被處以刑罰!服刑后,刑事處罰部分結束!
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實體判決內容當事人并未履行!債務仍在!所以坐牢后必須繼續履行法定償還義務!仍需“還錢”!
為什么老賴這么多?這與執行法官執行不力有一定關系。希望加大執行力度,嚴懲老賴。只要欠錢不還就拘留,不要留有彈性,讓執行法官判斷有沒有償還能力,讓老賴有空可鉆。法律的特點就是鋼性。
明確回答,不可以
題主的問題看似簡單,其實很挺深刻的問到了一條法律原則,即一事不二罰原則。有一條法律格言叫“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罰”。題主問老賴因為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入獄,出獄后如果繼續還不上錢,是不會重復受到刑罰的。
比如說,某老賴故意隱瞞、轉移自己的房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因而被判入獄。牢里蹲了幾年后,一般是一兩年,光榮出獄。如果出獄后以前欠的錢仍然沒還上,那就繼續追著他執行,但不會刑事處罰了。
但是,如果老賴出獄后,又開始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則是新的犯罪行為,偵查機關對該行為可以酌情處罰,而且還是累犯,重罰,但實踐中,此種情況較少出現,因為老賴第一次坐牢的原因往往就是有財產卻轉移、隱瞞,這時候可不要小看法院執行局大哥哥們的執行力,老賴怎么轉移出去的,他們會查清楚,一般都會執行到位,不會給老賴第二次機會賴賬。
不管用什么辦法。要的是還錢對吧。。如果你把他關起來。。錢還是還不了。。所以。才一般不會判刑。。如果判刑可以不用還錢。。我覺得很多人都會自愿去坐牢。。真的
欠銀行的錢,已經判過刑,刑滿釋放后,雖然受了刑罰,還是抵不了不了欠款!還會繼續追究的!但是永遠改變不了欠款的事實,同時也對自己的征信和兒女的前途蒙上了永遠改不掉的陰影!所以盡量不要欠別人錢,欠錢不還代價是很多大的!
依我之見:你仍然會再次坐牢。
一,你第一次是因什么坐的牢呢?就如同你自己‘’欠錢而坐班房‘’,而之所以你會欠錢而坐班房,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不是你欠錢,而是你欠別人錢到期不還,人家不得已告到法院,法院判決你還錢,而你本身有能力還別人的‘’欠款‘’而故意耍賴不還,甚至有隱瞞或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就是我國現行《刑法》所新增加的個新罪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罪‘’(簡稱拒執罪)。所以,你第一次坐班房就是因為這個‘’拒執罪‘’,而這個罪從法理上講,侵害的客體是妨害了司法秩序和權威才會坐班房。
二,雖然,第一次斑房你坐完了,請問:法院判決你還別人的欠款的錢你還了嗎?判決履行了嗎?沒有嘛!那么,你坐完班房后仍依法有履行法院判決你還欠別人錢的義務。至于你說你‘’現在沒有還款的能力‘’,依我之見一一法院第一次判你坐班房,不是你沒有履行判決的能力,而是你有能力而主觀故意拒絕履行才被法院判決坐班房的;而這一次你又辯解說‘’現在沒有還款能力‘’,是真的客觀不能還,還是你主觀仍然故意不還,只有你知道。我相信一旦檢察院又再次以‘’拒執罪‘’起訴你,自然檢察官在法庭會出示證據證明你是有能力還款而故意拒絕的,那時,你又可能再次‘’二進宮‘’了。
俗話說‘’欠人家的,終究要還‘’。勸你一句:本身欠人家,還了自己并不吃虧。還了,輕松了,睡覺都可睡個好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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