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_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基本包括內容?
特邀律師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
1.仲裁機構
2.仲裁規則
3.仲裁爭議事項
4.仲裁地點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在國際商事活動中,當事人依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由常設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庭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灰幸环疆斒氯耸欠侵袊鴩?,就適用國際商事仲裁程序?! ∩婕爸袊愀厶貏e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案件,參照適用國際商事仲裁程序,在實際操作中與涉外案件完全一樣。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不能協議放棄適用。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內容應包括:
1,仲裁事項,即提請仲裁的爭議范圍。仲裁事項必須訂得概括而且明確,不可遺漏。
2,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應當唯一而明確。如果約定臨時仲裁庭仲裁,則應訂明組成仲裁庭的人數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審理等;如果約定在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則應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
3,仲裁程序,規定進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續。包括如何提出申請、如何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如何審理、如何做出裁決,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費用等等。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哪國法律。如果當事人對適用的實體法未作約定,則仲裁庭將根據仲裁所在地國的沖突規則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4,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應明確是一裁終局,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有些國家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未明確排除法院干預的,經仲裁作出裁決以后,如敗訴方起訴,法院仍可以受理。
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前提。仲裁機構對爭議事項的仲裁權,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取得。仲裁的整個過程都貫穿著仲裁當事人自愿的原則:當事人自愿決定采取仲裁方式解決那些爭議事項、自愿決定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自愿決定由那些仲裁員仲裁,甚至可以選擇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當然為了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當事人的自愿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制定仲裁員,仲裁機構有權代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國家裁判行為,它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質上截然不同。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專門仲裁組織,處于第三者地位。仲裁機構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動樹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權的取得完全基于當事人的授權,而不是依據國家行政或司法職權。同時,雖然國家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但國家享有對仲裁的監督權。
三、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對于當事人無權處分的民事權利,如婚姻、繼承、收養、監護、扶養等所引起的爭議,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仲裁庭一經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也不能復議和上訴。對仲裁裁決不經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銷,當事人必須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
1、仲裁事項,即提請仲裁的爭議范圍。仲裁事項必須訂得概括而且明確,不可遺漏。
2、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應當唯一而明確。如果約定臨時仲裁庭仲裁,則應訂明組成仲裁庭的人數及如何指定,亦即采用什么程序審理等;如果約定在常設仲裁機構仲裁,則應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
3、仲裁程序,規定進行仲裁的程序和手續。包括如何提出申請、如何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如何審理、如何做出裁決,以及如何收取仲裁費用等等。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哪國法律。如果當事人對適用的實體法未作約定,則仲裁庭將根據仲裁所在地國的沖突規則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4、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應明確是一裁終局,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有些國家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條款中未明確排除法院干預的,經仲裁作出裁決以后,如敗訴方起訴,法院仍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