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夫妻共同財產_婚后繼承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沒有附加條件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繼承父母的房產離婚時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對于一方或雙方在婚后受贈所得的房產,除非贈與聲明或協議中明確說明了只歸受贈人一方個人所有,否則,該房產屬于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2.對于法定繼承所得的房產,由于被繼承人并沒有留下遺囑,故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在婚后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對于遺囑繼承所得的房屋,則應該考慮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指定了房產只歸繼承人中的一方個人所有的,則該房產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當視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對于遺贈所得的房產處理方式和遺囑繼承所得的房產一樣。兩者的法律依據都是被繼承人設立的遺囑,主要區別在于受遺贈人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必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除非遺囑中指定了房產只歸受遺贈人中的一方所有,否則,該房產視為屬于受遺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繼承父母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1.如果是繼承人婚前繼承的,只是一直沒有分割的,或者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到一方名下的,這樣的房產是繼承人的婚前財產,屬于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2.如果繼承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遺囑明確規定是個人繼承的房產,這樣的房產是屬于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3.如果繼承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房產按照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在分割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時,應采用以下方法:
(1)照顧扶養子女的一方、無過錯的一方、生活困難的一方獲得房產,并由取得房產的一方給予另一方房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2)如果夫妻雙方條件基本相同的,均認可房產的價值,并能對分配方案達成一致的,則只需要互相補差價即可。
(3)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對房產分配方案達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放棄房產所有權的,則可以采取競價取得的方式,即對房產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套房產,在通過競價分配結束后,按照競價時的價格由取得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4)如果夫妻雙方均不愿意取得個別房產的,則對于該部分房產可以采取拍賣分割的方式,由雙方平分拍賣所得價款。
婚后繼承父母的房產在離婚時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視不同的情況而定,有可能是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分割時也會依照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分割方式。
您好!
這個不一定。是否屬于繼承人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與繼承方式有關。
目前的繼承方式上,主要有兩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情況下
法定繼承,意味著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做出過遺產繼承的個人意思表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屬于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繼承情況下
遺囑繼承,又會區分兩種情況:
1.遺囑中指定了“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在生前,只將留下來的遺產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下來之后,僅算作其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這是遺囑繼承相對與法定繼承來講,最為靈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繼承人、可以指定給繼承人個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寫遺囑的時候,沒有特別指明僅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均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的依據,除了《繼承法》之外,在現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較明確的解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意以上標識部分——第十七條(4),即對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中未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第十八條(3),對應遺囑繼承中、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
1、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雙方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么婚后一方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看有無遺囑,且遺囑明確規定遺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拓展資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理解本條確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女方有工作,有工資、獎金收入,另一方沒有工作,只在家庭中從事家務勞動,這不影響無收入的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他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使用、管理、處分財產的權利,在婚姻關系終止時,也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2)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在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公司股東和私營企業主的家庭中,夫妻財產關系比較復雜,通常而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投資經營者是一方還是雙方,其經營所得收益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翠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或者商標獲得的轉讓費等,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于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以下財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