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購銷合同的區別_加工承攬合同與購銷合同的區別?
特邀律師
購銷合同,是指一方將貨物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轉移給對方,對方支付價款的協議。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形式。 供應合同是組織間為落實國家的物資分配計劃所簽訂的合同。 采購合同是商業、工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為了生產或經營,采購原材料或產品而訂立的合同。 預購合同約定將來履行的合同。 購銷結合合同是在購買對方貨物的同時向對方銷售某些貨物的合同。協作合同是雙方為了各自需要交換物資的合同。 調劑合同是雙方調劑余缺而訂立的合同。 購銷合同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為雙務、有償、諾成性合同,其中供應合同要依國家計劃簽訂。 合同主要條款包括貨物名稱,數量,質量和包裝質量,價格,交貨期限,違約責任等。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
1、承攬合同標的物為特定物,買賣合同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
2、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查,買賣合同沒有這個特點;
3、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買賣合同沒有人身屬性。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區別:1、承攬合同標的為承攬人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行為,雇傭合同的標的為勞動過程本身;2、承攬人可以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雇傭合同需要受雇主指揮管理。
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自己出人工出材料造成雇主的相關要求,雇主對比不負責。購銷合同為銷售者購買貨物,再銷售出去,出售者不承擔責任。
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最大的區別是是否根據一方的要求來定制產品;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依《合同法》第133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