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偵查期限多久_立案了需要偵查多久?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期間要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兩個階段,某些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還可能會退回補充偵查,我來從理論上說明一下走完這些程序最長會經過多長時間。
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應當在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是七天。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
偵查羈押期限
檢察院批準逮捕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
審查起訴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后就會把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查機關審查該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也就是說,最壞的情況是,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個月以后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個月以后再次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才提起公訴。
因此,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是六個半月。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最長期限是十三個半月加上三十七天。
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根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偵查不超過7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30日。
準確講,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的時間大致是兩個半月至三個月左右,最長可以到八個月。這是一般情況。特殊情況下會很難確定。
對偵查的期限沒有限制,因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破獲的。但是對于偵查期間的羈押期限是有規定的,如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一般為兩個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留后最長為37日提請批準逮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逮捕后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為3個月。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