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別人限制人身自由怎么辦_被限制人身自由怎么辦?
特邀律師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各種方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很多,如(非判刑、管制、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單位合法紀律約束)限制在一定區域內活動、居住;限制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限制外出活動;規定對某項活動的情況要及時向行為人匯報;監視他人行為;規定他人外出要向行為人"請假"等。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按實際情況,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話,你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讓檢察院督促公安機關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如何尋求保護?《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公民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收容審查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侵犯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為,公民則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條、第59條的規定,向司法機提出控告和檢舉。
謝邀:這個提問,是女人的要害……;
遇見了多開腦洞,沒遇見也不幸災樂禍!
因為現實年代,總有渣粹在作怪,
最好的自己通過合法手續才同居,結婚,免去一些災難!
有人跟蹤交警都被視為犯罪,對個人這是很明顯的跟蹤、騷擾,也是對人身自由的一種侵犯,不是非要軟禁24小時才報警,但凡采取這種方式的你就只能讓警方介入調查然后走法院流程,按正規程序降低利息申報財產盡快處理債務,好人哪有那么變態的?
掃黑除惡只是收斂了那類群體的囂張氣焰,但狼走千里吃肉,狗走千里吃屎,改不了。社會資金不要碰,碰了盡快走訴訟,以后老實做人,踏實做事。大多數警察還是很正義的,要相信國家,遇到困難要養成報警的好習慣才不會越陷越深!牢記!
你能扭轉乾坤你就受著,一直受到你擁有碾壓實力的時候,你今天因為錢被人盯著明天你就拿錢讓他跪著……
你指的應該是刑法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才算
謝邀。
首先,我們要清楚對方限制你人身自由的程度,若對方使用捆綁,圍堵等強制方法限制你較長時間的人身自由,則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若確立了對方成立非法拘謹罪,你為了離開而引發打架斗毆,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
若對方限制你人身自由的情節較輕,則可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對其可處以行政處罰,你可以報警處理。至于你為離開而與對方打架的行為,是具有正當性的,不會被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罪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認定非法拘禁罪時,在客觀方面拘禁行為必須具有強制性,即指違背他人意志,強行使他人處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現為使用足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手段,如實施綁架、關押、禁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