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屬于實際_私人借款,寫借條好還是借款合同好?為什么?
特邀律師
你好,私人借款,寫借條好還是借款合同好呢?
首先我解釋一點:借條從法律上來說,性質就是借款合同,只不過因為大家看多了銀行借款合同,就認為借條和借款合同不同。借條就是簡單的借款合同。
那么如何寫借條呢?
借條是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書面憑證,因此,要使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借條必須具備要求。有幾點必須注意:
1、明確的借款人(借款方:債務人)和貸款人(出借方:債權人),雙方姓名一定要準確,不能用小名、別名、曾用名。借款人必須親筆簽名
2、明確的金額,必要時要有大寫。
3、明確的借款期限(可以不寫)。
4、利息約定:以不超過月利率3%為原則。
5、是否需要擔保人。
6、借款日期。
7、借款用途。
8、借款支付方式(可不寫,但當面支付現金的,要求出具收條,銀行或微信轉帳的,要保留支付憑證) 。
總之,借條只有符合要求,在萬一發生糾紛時,才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一般由名義借款人還款,特殊情況下由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間借貸與金融借貸,均是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合同具有相對性,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有法律明確規定,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
名義借款人,作為借條或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蓋章的借款人,是借款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合同的另一方(出借人)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
實際借款人,此處應為實際用款人,系借條或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不受借款合同的約束,對出借人不負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
至于所借款項的用處,那是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實際用款人)之間的另外一種法律關系。
特別注意的是,有一種情形,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實際用款人)不一致時,實際借款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這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名義借款人;企業是實際借款人(實際用款人);但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那么這里面涉及到四方當事人。
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及擔保人,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以及擔保人和借款人的法律關系,這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法律關系。
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還款義務后,擔保人將錢還給出借人,起訴了借款人索要債務時,那么在法律上是正確的方式,因為擔保人承擔了保證義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后,債務人可以向實際用款人起訴要求債務。
就是因為法律關系是獨立的,就不能以出借人直接起訴實際用款人的方式處理,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們都是相互認識的,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出借人不直接和實際用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呢?
十有八九是出借人是銀行,我說的對吧?
因為銀行有風控要求,對于一些征信不好、或者其他不適合放款的客戶都是不給批得,所以,這種情況下,會找一個資信好的客戶這樣操作,說難聽點,當初說幫著簽個字,利息什么的也不用你還,就是朋友幫個忙就行,對吧?就是在這樣的甜言蜜語下,借款人就幫著簽了一個字,從而陷入到目前的這種不利處境。
實際上,這種情況完全可以在借款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以此最大限度的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你居然還問合不合法?年利率超過90%了!
就是因為太多像你這種不懂法律法規的話才會那么多人被套路了!
當然我可以理解很多人急用錢,但是這種錢也敢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