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如何追償_一般保證可以全額追償嗎?
特邀律師


舉一個事例。債務人名下有A和B兩塊土地使用權,其以A塊土地使用權向債權人設定了抵押擔保。債務到期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申請執行B塊土地的使用權。債務人提出異議,要求債權人執行A塊土地使用權。從法律上和法理上看,債務人的此一異議能否成立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某個案件的裁定書中認為,債權人有權選擇債務人的非抵押財產申請執行。在債務人的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自由行使選擇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當遵從約定。在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中,以及單純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應僅限于就擔保財產主張權利。
在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應適用破產清算或者參與分配的程序,原則上不存在選擇權的適用問題。擔保人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時,債權人無權選擇執行第三人的非擔保財產。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申請執行債務人的抵押財產其是以抵押權人的身份,依據其享有抵押權,他可以就抵押財產的變價價值優先受償;而債權人申請執行的債務人的非抵押財產,就變賣的財產是不可以享受優先受償權的,因為此時債權人僅是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主張權利的。同時,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實現債權后,抵押權就消滅了,抵押財產回歸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之中。 根據《物權法》第220條和237條的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那么,如果質權人、留置權人拒絕出質人、債務人的請求,則后者自然有權也有必要尋求司法救濟,而如果此后其未再主張權利或尋求司法救濟,則當然應有權利行使的訴訟時效問題。 出質人、留置物所有權人的物被債權人占有,不變賣也不退還,出質人、留置物所有權人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要求返還財產或者折價的,應當計算訴訟時效。
先跟他友好“協商”,如果不行、就直接通過法律起訴來解決,沒啥可說的!
這種自己欠錢不還、別人替他還完之后,還一臉不屑、拒不還款的人,就不能給他留面子!實在不行,就讓法院將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看他還不還錢!
很多人遇到過類似的情況,本來處于好意,替他人的貸款(或借款)進行了擔保。一旦別人欠錢不還,自己就得先墊付這筆錢。而在自己墊付之后,可依法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的!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無論是《民法通則》第81條,還是《擔保法》第31條,都規定了,一旦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后,是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
而追償的范圍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財產,比如借款本金、利息之類的。
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比如車馬勞頓、各種出行費用。
為了履行義務,而遭受的損失。比如,誤工費、工資損失之類的。
行使追償權需要注意的地方
承擔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這一點比較重要,舉個簡單的例子,父親給子女貸款進行擔保,一旦到期未還款,父親代為繳納欠款、履行擔保人責任,但卻不愿意向子女索要,這就是典型“自動放棄追償權”的例子!
追償權是有一定時效的,一般不超過2年,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起算。這一點更為重要,如果想要追償資金,一定記得宜早不宜遲啊,千萬別礙于情面,一直拖欠下去!
總之一句話,保證人替借款人代為償還欠款之后,可直接與借款人溝通、也可向通過法律的途徑 ,還行使追償權、索要回自己財產的!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依法向債務人全額追討相應的款項。另外,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 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對方主要責任,你不必要擔心。一,起訴對方司機和車主,無論他的車保險情況,保全車輛,查封財產。現在法制環境下,對方不敢耍賴,如果被拉入黑名單,他會主動找你。二,代位求償問題,目前保險公司做的不多,往往兩審終結,時間漫長。建議走第一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