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規定簽勞動合同的時間_勞動合同最多簽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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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規定,多則永久,少則一到幾天.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固定期限
彈性規定,多則永久,少則一到幾天.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定之日起下月承擔雙倍工資風險。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則視為已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是對用人單位在一年后都視同簽書面合同的一種懲罰。 根據這些規定,可以視為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及時補簽勞動合同的話,還得支付雙倍工資。 及時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主張自用工之日起下月的雙倍工資(也就是11個月)不沖突,主張雙倍工資仍然有效。 個人觀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并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您的問題我的給您的建議是:
1、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必須在入職三十日之內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論是否在試用期,逾期未簽訂勞動合同,自入職之日起次月需支付每月雙倍工資,最高是一個月,入職一年未簽訂合同,則應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風險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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