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多久可以不上夜班_懷孕多久不用上夜班?
特邀律師
一、懷孕7個月以下的,關于夜班安排,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這個主要看你跟用工單位的協調了,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下的女職工上夜班。但《勞動法》規定了: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建議:依據醫療機構的證明,要求用工單位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二)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60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低于基本工資的80%。
(三)懷孕女職工按衛生部門的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關于孕婦的工作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孕婦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根據《勞動法》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一般是七個月可以不要倒晚夜班,如果科室人員充足,不忙碌的情況下,領導會酌情減少到六個月不上晚夜班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這90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 小貼士: 產假時間按照自然天數而非工作日計算。 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距預產期2周時休產假以避免早產;產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提前生產,才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特殊原因產假增加天數 難產、多胞胎和獨生子女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方面各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和單位的規定不同; 難產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增加15-60天; 獨生子女: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5天。 名詞解釋: 已婚婦女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于獨生子女,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