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中認罪認罰_刑法認罪認罰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今天下午,我去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和《聽取辯護人意見書》。不出意外,我代理的這起涉嫌虛假訴訟罪案將會以認罪認罰的形式結案。
打官司需要證據,刑事案件也不例外。公安機關必須要能收集到足以起訴指控和定罪量刑的證據。但眾所周知,收集證據需要付出司法成本,需要受到程序正義等原則的制約。
在過去,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非法取證活動一度很普遍。非法取證的本質就是突破程序性制約,收集在合法手段下無法收集的證據,從而彌補證據短缺。
隨著司法文明的進步,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活動被嚴厲禁止。那么,該如何克服證據的短缺,從而在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之間形成新的平衡?堵住了后門,就應當開啟前門。
訴辯交易發端于美國并非偶然。美國有全世界最完善的程序制度和最嚴厲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必須要有應對打擊犯罪和刑事指控的新制度。我們國家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本意與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沒有二致,但國內的做法更加謹慎和保守。
以我近期在上海代理的幾起案件為例,檢察機關雖然積極推動認罪認罰,但在量刑建議方面卻過于虛弱。特別是在至關重要的緩刑問題上不肯明確表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當事人的積極性。
定罪和量刑都是審判權的重要職能,但這不意味著檢察機關在量刑方面無可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僅要“求罪”,而且要“求刑”。如同民事侵權案件,原告不僅會請求法院認定侵權事實,還會請求判決賠償損失。根據不告不理、被動審理的一般司法原則,法院應在檢方的量刑建議區間或者量刑建議以下進行量刑。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約束力應當是剛性的而非柔性的。如此,才能保障法院的中立地位,也才能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更加堅固的操作基礎。因為,只有檢察機關拿得出籌碼,當事人才愿意妥協。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很可能將寫入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但根據此前發布的草案文本,相關條款還略顯粗疏。這項制度要想真正落地生根,還需要更多的創新和探索。
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你好,是否當庭宣判,取決于案件的復雜程度和庭審的程序。
案件越簡單,當庭宣判的可能性越高,庭審適用的程序越簡單,當庭宣判的可能性也越高,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必須當庭宣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的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也可以當庭宣判,因為簡易程序案件本身就是比較簡單明了的案件。
對于普通程序案件,也可以當庭宣判,但是否當庭宣判,由法院自行掌握決定。
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表明本案事實清楚,嫌疑人認可罪名,自愿接受法律處罰。是否能夠當庭宣判,建議關注開庭時法院決定用的程序,如果是用簡易程序,當庭宣判的可能性很高,如果用速裁程序審理,必然當庭宣判。
認罪認罰是刑訴法中法條,是被告人重要量刑情節,應當寫入起訴意見書中,檢察院法院都需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