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有時效性嗎_保密協議書有效期最長為多長?
特邀律師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
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關于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不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保密協議,協議最長期限是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員工進入公司時,公司會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者保密協議,主要是擔心員工在職時或離職后。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包括:客戶名單、生產工藝、技術資料、管理制度等。
大多數的公司,只和中高層及骨干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極少和普通員工簽保密協議。如果您簽署了,無論在職或離職,都得遵守。當然,有以下幾種情況出現時,保密協議就自動失去法律效力:
1.保密期限自員工離職后,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2.員工離職后,公司不予支付保密津貼或競業補償金。
3.保密協議條款違法,超出法律許可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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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普通員工或者無意使用公司秘密信息的人來說,并無什么實質影響。并且,保密協議往往是長期的,不太可能僅僅約定在工作期間保密,而往往是離職后也要承擔保密義務,因此時間沒有填寫在一般情況下并沒有特別不利的影響。最后,對于商業秘密的認定和違反保密義務的認定也并非完全按照公司的立場進行判斷,往往還要結合具體的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員工的行為是否給公司帶來損失、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是否過于寬泛或過于嚴苛等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