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密協議的效力_在單位簽的保密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特邀律師
謝邀!
既然是“保密”協議,就必須嚴格認真執行落實。最基礎的保密就是企業公司的“商業機密”。“保密”含慨的范圍廣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系到國計民生的相關部門和企業公司都有于之相配套的“保密”條例,例如:軍工企業(包括現在的民營企業只要獲得軍用品設計生產制造的行業)必須簽訂保密協議。從企業到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即便是大名鼎鼎的美國“波音公司”保密措施更是執行到變態狀況,波音公司在關鍵項目上員工之間都是一對一的相互監督、連上廁所都被監督……這都是必要的執行“保密”協議的案例。
只要是獲得“工商營業執照”合法企業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和行業“保密”協議,是在法律法規的范圍之內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保密條例”不存在違法一說,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任何一個行業的員工遵守“規章制度”是基本常識!任何一個行業和企業公司的“規章制度”也不可能超越法律法規條例。毋庸置疑!
你說的其實是兩個協議。一個是保密協議,一個是競業禁止。
保密協議
其中保密協議不管是簽還是不簽,都有為公司機密保密的義務。如果泄露都會被追究責任。既然企業不放心讓簽,你簽了就好。
但是保密也是有原則的,不是任務事情都保密。一般是有秘級規定的。主要是中高層人員尤其是技術人員會涉及到這方面。普通員工一般涉及不到什么機密的。
競業禁止
兩年內不得從事同類行業是競業禁止。但是競業禁止有一個前提,就是企業要付給勞動者補償,這個協議才會生效。每個月補償的標準一般在正常月薪的30%左右,按競業禁止期限發放。
如果你已簽了這個協議,你可以書面催告公司給你發放補償,如果公司不予補償,你盡管去應聘就好。但你需要留存好證據,以免到時候公司找你的麻煩。
其實競業禁止不需要普通員工來簽,如果企業又要競業禁止,又不發放補償,等于是侵犯了勞動了工作的權利,是無效的協議。
員工無論是否在職,都有保密義務,這是法定的,如果故意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以現在簽也是有效的,可以要求其保守商業秘密。至于保密費用如何處理,由你們協商解決。依我之見:這要看單位的性質和保密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判斷是否有效。
一,如果提問者所述的‘’單位保密協議‘’,這里單位是國家機關丶國有涉企業事業單位為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保密條例》或《規定》,肯定是合法有效的,為保守國家秘密,任何人都必須遵守上述單位制定的保密條例或規定,如果有誰故意或過失泄密給國家造成損害的,依法會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而這一類單位的保密規定,是單位為保守國家秘密依法強制該單位全體工作人員都必須簽署并執行的,不需要以‘’協議‘’的形式來執行,因為‘’協議‘’的含義是雙方平等協商制定,而保守國家秘密是每一個公民的法定義務,無需協商。
二,如果提問者所述的‘’單位‘’,是以營利為目的私營公司丶工廠丶合伙企業…等等單位,如果該單位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為贏得商機或該單位為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專利權丶商業秘密,該單位依公司自主經營權的規定是有權制定‘’兼顧單位和個人利益‘’的符合法律規定的保守單位秘密的協議。上述‘’保密協議‘’在該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明確告知,并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簽字的單位員工必須遵守,如果員工‘’跳槽‘’也必須遵守與原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否則,原單位有權追究其泄密者的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三,什么樣的單位‘’保密協議‘’屬無效和非法的呢?
依我之見:單位以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丶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為目的,制定的公司丶企業丶經營部等保密的所謂‘’協議丶邦規‘’是非法無效的。現實生活中,比如為了走私丶販毒丶偷逃國家稅收丶電信詐騙丶傳銷丶黑惡勢力犯罪……等等,如果以犯罪為目的的‘’單位‘’制定的所謂‘’保密協議‘’,它有什么合法性?
提問者可以對號入座認真判斷,你所說的單位保密協議究竟是那一種,該遵守,還是該違反自然就清楚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