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協議_概括轉讓合同的司法解釋?
特邀律師
概括轉讓合同意思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的承受這些權利和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其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該合同權利義務的行為。
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的條件、效力與債權轉讓、債務轉讓的條件基本相同。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可以分為意定概括轉讓和法定概括轉讓。
意定概括轉讓是指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轉讓協議進行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我國《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可見,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與單純的權利轉讓或單純的義務轉讓的最大不同之處在于,不論合同的哪一方要轉讓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必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法定的概括轉讓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
簡單的說,就是你提出來要轉讓,然后對方同意,于是就可以把自己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起轉讓給第三方。 比如,你和朋友合資做一個飯店,做一段時間后,你不想干了,想把自己的這部分賣給第三方,如果你朋友同意,那么你就可以進行概括轉讓,意思就是不用一條條講給第三方什么權利或者義務,以后他的權利義務完全等同于你。就是說你承擔多少的義務,或者有多少的權利都歸第三方。就是說,你是甲方,你朋友是乙方,你對于第三方進行概括轉讓后,第三方就是甲方,你朋友是乙方,以后和你一點關系都沒有了。據說是因為以前不讓轉讓合同獲利,有了這個條文后就是允許了。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一般分三種情況: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移。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即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繼受這些權利義務。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也可以是合同權利部分轉讓。《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義務轉讓包括義務的全部轉移和部分轉移。《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