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款和股權轉讓的區別_增資擴股和股權轉讓的區別?
特邀律師
一、股權投資和股權轉讓不是同一意思。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1、股權投資,指的是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是指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準備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于其他單位。2、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將其股東依法轉讓人他人的行為;而資產轉讓是資產所有人對其資產進行處理的經營管理行為。3、從理論上看,股權出資的結果是股東將其持有的一個公司的股權“繳納”到另一公司,使其成為后一公司法人財產的一部分。具體表現為后一公司擁有前一公司股權,而前一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 4、從立法上看,股權出資必須履行股權轉讓的手續。根據《公司法》第28之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二、以問題中的A公司和B公司為例:1、A收購B公司60%的股權,是A向B公司的股東購買,資金多少跟B公司沒有關系,自然不可能把資金劃入B公司而應該劃入B公司出讓股權的股東的帳號。2、B公司的股東把自己的股權轉讓給A公司,這叫股權轉讓;而A公司為了得到B公司的股權要付出一筆資金,對于A公司來說,這是投資。
擴展資料: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股權出資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權轉讓。1、盡管股權出資在股權歸屬問題上與股權轉讓有著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在股權轉讓中,受讓方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在因股權出資帶來的股權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僅為公司。2、二者在資產變化形態上不同,因為一個股東將其持有的一個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另一公司,受讓股權的公司要向轉讓方支付價款,在接受股權的同時,需要減少貨幣資產。而在股權出資中,接受出資的公司不需要向用股權出資的股東支付價款,不存在減少公司其他資產的問題。3、股權出資在滿足股權轉讓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還需滿足《公司法》關于出資的一系列規定,例如評估作價、驗資等。出資轉讓與股權轉讓的區別個和聯系:
出資與股權的概念分析。出資涵義要比股權廣,股權是投資人出資設立公司后形成的公司證明股東的權利,主要是指在公司享有的出資。而出資包羅萬象,比如,有限合伙企業的份額也是出資,這個名稱是叫有限合伙份額或者基金份額,還有,共同投資某個項目的權益份額,也叫出資。
首先我們得股權轉讓與增資擴股的區別是什么?
1、資金受讓方式
股權轉讓的資金由被轉讓公司的股東受領,資金的性質是股權轉讓的對價。
增資擴股中獲得資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東,資金的性質是公司的資本金。
2、注冊資本變化
股權轉讓,公司的注冊資本并不發生改變。
增資擴股。公司的注冊資本必然發生變化。
3、投資人權利義務
股權轉讓,投資人取得公司股東地位的同時,不但繼承了原股東在公司的權利,也應當承擔原股東相應的義務,其承擔義務是無條件的。
增資擴股,投資人是否與原始股東一樣,承擔投資之前的義務,需由協議各方進行約定。投資人對于其加入公司前的義務承擔具有可選擇性。
4、表決程序規則
股權轉讓,是股東處分其個人的財產權,因此《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適用的是“股東多數決“(即以股東人數為標準),并且欲轉讓股權的股東只需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而無需召開股東會表決。
增資擴股,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因此《公司法》第37條明確規定,增資擴股必須經股東會作出決議,除非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公司法》第44條進一步規定,股東會作出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采用的是“資本多數決”,而非“股東多數決”。
5、對公司影響
股權轉讓,導致股東變化,但公司的注冊資本并沒有增加或減少,《公司法》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規定,注重保護的是公司的人合性。
增資擴股,往往不僅導致新股東的增加,更是為公司增加了注冊資本,帶來了新鮮血液,使公司經濟實力增強,從而可以擴大生產規模、拓展業務,故增資擴股主要涉及公司的發展規劃及運營決策,注重保護的是公司的資合性。
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的利弊
一、股權轉讓的優點
1、程序相對簡單
股權轉讓通常有兩種情形: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對內轉讓指將股權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該轉讓行為既不影響公司的資合性質也不會造成人合的矛盾,因此公司法對此無限制,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就轉讓的比例、價格、時間等事項達成協議即可,其他股東無權干涉。對外轉讓是指將股權轉讓給非股東方,即引入新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對外向非股東方轉讓股權,適用的是股東人頭決,而非資本多數決,轉讓股權事宜無須召開股東會表決,只需出讓股權股東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接到該股東的書面通知后30日內,過半數同意轉讓則新股東進入;過半數不同意轉讓則應當購買該股東的股權;既不購買也不同意轉讓的,視為同意轉讓。
2、有利于股東收回投資款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因此,在公司成立后,股東要收回出資,必須按法定程序辦理,主要方法有:股權轉讓、公司減資、公司回購股份、公司解散和破產清算。在以上幾種方式中,股權轉讓是股東收回投資款非常有效的方法。且,由于股權轉讓是股東的個人行為,股東將自己的股權轉讓后,就可以拿到股權轉讓的對價金,高效便捷。
二、股權轉讓的缺點
1、對公司后續發展不利。
原股東股權轉讓后,實現了資產變現,投資全部或者部分收回,那么對于公司進一步發展而言其與公司的利益是全部或者部分解除的關系,如果新股東仍然希望原股東繼續投入資金和精力發展公司的話,無疑是不利的。
2、股權轉讓后,沒有如實出資的原股東仍要在未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不因股權的轉讓而轉讓,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根據以上規定,股權轉讓后,出資不實的原始股東和受讓人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之后原始股東和受讓人之間再解決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3、公司的注冊資本并沒有增加,不會對公司的發展壯大產生有利影響。
由于股權轉讓是股東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外部的第三人,此轉讓行為并不會帶來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因此也無法解決公司發展過程中遇到的資金壓力問題,即股權轉讓多數時候是股東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結果,一般而言不會對公司的發展壯大產生有利影響。
4、轉讓股權的股東要交稅。
股東個人轉讓股權的,對于股權轉讓的獲利收入,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增資擴股的優點
1、企業的注冊資本增加,經濟實力增強。
增資擴股中的資金承受方為企業本身,而非該企業的股東,增資擴股的資金屬于企業的自有資本,不需要還本付息;即使分配紅利,也需要根據企業經營狀況來決定,所以財務壓力較小。另外,增資擴股的“資金”既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實物,還可以是場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尤其是非現金出資,往往會比單純的籌集現金更能盡快形成生產經營能力,對企業的發展影響更大。
2、可以通過增資擴股的手段來調整股權結構和股東持股比例。
公司的發展要求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外部
增資擴股:是企業增加資本金擴大股權,原股東股東權益不變;股權轉讓是企業資本金不變股權不變,原股東讓渡股東權益。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后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