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的保密協議有效嗎_保密協議怎么有效呢?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這要看單位的性質和保密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判斷是否有效。
一,如果提問者所述的‘’單位保密協議‘’,這里單位是國家機關丶國有涉企業事業單位為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保密條例》或《規定》,肯定是合法有效的,為保守國家秘密,任何人都必須遵守上述單位制定的保密條例或規定,如果有誰故意或過失泄密給國家造成損害的,依法會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而這一類單位的保密規定,是單位為保守國家秘密依法強制該單位全體工作人員都必須簽署并執行的,不需要以‘’協議‘’的形式來執行,因為‘’協議‘’的含義是雙方平等協商制定,而保守國家秘密是每一個公民的法定義務,無需協商。
二,如果提問者所述的‘’單位‘’,是以營利為目的私營公司丶工廠丶合伙企業…等等單位,如果該單位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為贏得商機或該單位為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專利權丶商業秘密,該單位依公司自主經營權的規定是有權制定‘’兼顧單位和個人利益‘’的符合法律規定的保守單位秘密的協議。上述‘’保密協議‘’在該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明確告知,并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簽字的單位員工必須遵守,如果員工‘’跳槽‘’也必須遵守與原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否則,原單位有權追究其泄密者的民事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三,什么樣的單位‘’保密協議‘’屬無效和非法的呢?
依我之見:單位以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丶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為目的,制定的公司丶企業丶經營部等保密的所謂‘’協議丶邦規‘’是非法無效的。現實生活中,比如為了走私丶販毒丶偷逃國家稅收丶電信詐騙丶傳銷丶黑惡勢力犯罪……等等,如果以犯罪為目的的‘’單位‘’制定的所謂‘’保密協議‘’,它有什么合法性?
提問者可以對號入座認真判斷,你所說的單位保密協議究竟是那一種,該遵守,還是該違反自然就清楚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1.明確保密信息范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2.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于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 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3.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并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5.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秘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首先你所謂的商業秘密是不是國家所定義的商業秘密的范疇。
對于你這樣的情況,你只能找一下勞動合同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一些普遍性的規定。因為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各企業有自己的細則;現在你沒有細則,只能找普遍的法律規定執行。保密協議肯定會影響找工作,因為保密協議里面包括有競業限制,這樣對你以后找工作有限制的,至少在一定年限內是不可以從事同一行業的
有法律效力。保密協議或條款既可以單獨簽訂,也可以作為其他協議的一部分,和合伙協議沒有沖突。 具體的約束還是要看其條文,一般要約定保密信息的范圍、持續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等。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保密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和是否普通員工沒有關系,看你工作內容。當然還有很多注意的點,我視頻回答你
樓主表述的不太清楚。
個人和個人的協議怎么又涉及到勞動合同和保險上去了?個人和個人的協議要看你們簽訂的內容是什么,如果你們違反了法律規定那就無效。比如說你們約定一方殺人的秘密或倒運軍火的事宜不許外漏,像這樣的肯定是無效的合同。你們合同的內容一定要建立在公序良俗的基礎上。此外如果你說的意思是和單位老板沒有簽訂合同對方不給你上保險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用工單位必須于工人簽署勞動合同并支付保險和報酬。目前很多單位都沒有簽訂合同,但是按時支付員工工資了。一般 員工不會去告公司,但是如果去告的話公司肯定拿不到理。如果說老板和你私下簽協議說咱不上保險,你不許告我等等,這個合同本身與勞動法抵觸,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