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勞動合同承擔什么責任_偽造勞動合同是什么罪?
特邀律師
1.因為沒有當事人的簽名,在勞動仲裁時,當事人可以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并申請鑒定; 2.對偽造證據的,可以另案起訴,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是一種很嚴肅的具備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人單位偽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要通過取得相關證據,通過相關法律程序,通過勞動仲裁、通過法院訴訟等有效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偽造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構成犯罪,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調整,根據具體情節,承擔相關民事或行政責任。 一、偽造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雙倍工資以及對筆跡鑒定所發生的費用。 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后,用人單位都需要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關鍵在于是否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做了手腳。如果有證據那就非常簡單的。如果只是懷疑或者沒有證據的,要想辦法取得這方面的證據,然后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老板偽造合同,該怎么辦?
勞動者和老板簽訂合同,一般都是三份,你所在的單位一份,本人手里一個份,社會保障局一份,這就叫正式合同,更改不了。
如果你的老板是私人企業,簽訂的合同沒有經過社會保障局,老板違約,沒有到合同期,明知道老板是違約的,當你申請勞動仲裁,老板把合同更改了,偽造的假合同,怎么辦?
勞動仲裁,就是為了解決工人和企業糾紛的問題,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在勞動仲裁中,打官司肯定是輸的,勞動仲裁不可能,去上你的企業和單位去查你的合同,工人申請勞動仲裁,首先得拿出自己的證據,才可以有把握的打官司。
勞動仲裁解決不了,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讓法院來解決問題,首先告訴你,工人是弱勢群體,和單位糾紛,打官司,不管是勞動仲裁和法院,工人打官司一分錢不用花,免費打官司,請律師是要花錢的,如果你要想免費的請律師,可以到本市的總工會,請的律師是不花錢的,律師免費為你打官司。
老板偽造合同,起訴當地的法院,最簡單的方法,你提供,“你和你的工友,一起參加工作,他們的合同老板不會偽造吧,只要他們的合同不是偽造的,你的官司就能勝訴,法院有權利,上你的單位調查取證。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證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系,也是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
用人單位如果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那么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雙倍工資賠償,最多11個月,超過1年的則定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予以賠償,那么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但必須要有證據(工資條,上班打卡表等)證明你是該公司的員工。
勞動者可不簽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簽哪些勞動合同?
觸犯法律,違反《勞動法》,違背意愿不平等的勞動合同不能簽。
您不要擔心。
您公司的做法,已經違法了,不是勞動爭議的案件,涉及到刑事案件了。
您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說明,不是您簽訂的,是公司偽造的,并要求作筆跡鑒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支持您的,請司法機構作筆跡鑒定。經過鑒定后,會證明的。現在司法筆跡鑒定都是很科學的。假的總是假的。
您公司會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的,您一定會贏的!
也就是說,您公司不僅在承擔勞動方面的責任,還會追究公司的刑事責任。
簡歷上提供虛假信息,是否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主要看有沒有影響到勞動合同的關鍵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證號、學歷、證件等與錄用條件密切相關的信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理由就是“采用隱瞞和欺詐的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否無效,公司是否可以此作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主要看這些。
要符合這幾大原則
一、看員工是否有簽署相關的書面承諾。白紙黑字的東西,基本上沒什么好說的
二、看是否屬于崗位的任職資格必要的條件。比如對學歷、資格證、之前的工作崗位等有明確要求。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作假,那么勢必會對該崗位的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公司也可合法辭退。比如,普工人,并沒有要求電工證,但某個員工入職時提供了一個假的電工證,那公司也不能以此辭退,只能適當輕度處罰。
三、看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及個人隱私,且與招聘關聯不大的信息。比如個人婚育情況、家庭成員情況等。這些即便是員工提供了虛假信息,也不能作為公司辭退的理由。因為有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不得強制收集員工該類信息,這類信息只能由員工資源填寫提供。
另外,有些特殊信息,比如是否有傳染疾病、是否收到過刑事處罰,這些公司是可以要求員工如實提供的,但非傳染疾病的歷史、行政處罰記錄,公司無權要求員工提供。
四、員工提供的虛假信息和證件對公司造成的影響有多大。如果是輕微影響,或者沒有導致勞動合同完全失效,公司也不能直接以此辭退,但公司可以用嚴重違法的方式來辭退。
五、如果公司明知員工提供假證件,但在續簽勞動合同時仍然繼續任用,則視為公司放棄追究造假的責任。
六、員工在提供個人信息時,遺漏的信息不能認為作假。比如員工在填寫教育經歷或工作經歷時候,遺漏了其中某一條信息,這個不能視為員工提供虛假信息,而且這種情況公司也有審核的責任。公司以員工提供虛假信息和證件,合法的辭退流程應當是這樣的。
關鍵是證據,因為這些證件的復印件和員工提供的信息都在公司保管,因此公司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一、針對員工檔案表上的信息,應當為員工本人書寫且簽名。若產生爭議,可以申請筆跡鑒定。
二、針對提供的證件復印件等,上面應當有員工簽名確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如果沒有,那么員工可以不承認是自己提供的,勞動仲裁也會這樣判定,因為沒有員工簽名的復印件,存在被公司偷換的可能。
三、針對工作經歷和工作崗位作假,須要有相關方公司書面的證據或證人來證明。僅僅憑借社保繳費記錄或背景調查記錄,并不能有效證明。
有了以上證據,公司可依照對應的書面承諾、規章制度等對員工進行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必須就虛假信息和證件的事項和員工本人進行溝通調查,形成記錄。
二、公司需要以書面的方式將辭退的事由和證據告知員工。
三、若公司以規章制度中嚴重違紀來辭退員工,則還需要證明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經過民主程序及公示,且辭退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同意。
總的來說,公司能否以“員工虛假信息和證件”辭退員工,主要看規章制度的規定、合同或協議等書面承諾、該類情形對公司的影響程度、是否屬于個人隱私、是否導致勞動合同完全無效等情況,如果公司證據不足或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那么可能會認定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合同可以說是所有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關鍵證據,偽造勞動合同簽名會直接把審判引入誤區,這也是勞動仲裁和法院針對勞動合同訴訟中的關鍵,為了震懾和打擊不誠信訴訟行為,捍衛司法尊嚴,彰顯法律權威,情節嚴重可以參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執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