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_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劃分?
特邀律師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后財產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新婚姻法實施后,誰的婚前財產就是誰的個人財產,與結婚時間長短無關
當丈夫將上述所列的收入贈予給第三方,即未征得妻子的同意,還傷害妻子的利益,因此,妻子有權通過法院追索屬于合法婚姻共有財產,包括丈夫給“小三”的分手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擴展資料:宋女士稱,2006年開始,丈夫孫某便與陳某保持著不正當來往關系。2010年中旬,孫某瞞著自己將100萬元共有財產擅自贈予給陳某,幫助陳某購置了一套房屋。她認為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其財產權益,現要求陳某返還購房款。被告陳某稱,其與孫某在最近幾年中一直都有業務往來,該筆100萬元并非贈予,而是孫某歸還的欠款,但并未提供證據。經法院調查,孫某確實曾轉賬100萬元至陳某賬戶,其后,陳某將該筆款項用于購置房屋,房屋產權登記于陳某名下。法院認為,孫某在與宋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數額巨大的款項贈予陳某,系無權處分,該行為應認定為無效。陳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100萬元款項為善意取得。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歸還宋女士100萬元。法官說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宋女士對孫某的贈予行為不予追認,應認定孫某的贈予行為無效。
很多人離婚時都會針對財產分割提出各式各樣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起源大多都是因為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區分標準不一致所導致的,那今天就來給大家說一說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及各種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不具備人身專屬屬性的財產一般屬于共同財產。
參考《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