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的工作地點_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如何約定?
特邀律師
只寫“深圳”是不對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難道整個深圳都是企業的?你好 在合同簽訂時,勞動合同上就約定了兩個工作地點嗎?如果是,這不違法,勞動者有權接受獲不接受,不接受不簽字即可;如果是前約定一個地,后換工作地,此屬于勞動合同中勞動地點的變更,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不合法,“全國”屬于對工作地點約定極為寬泛的概括性條款,是用人單位所擬定的格式化條款,該條款在文義上缺乏特定性。這個所謂的“全國”,出發點在于企業利益之考量,其強調勞動者必須服從,排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工作地點進行協商的權利。還可以從對勞動權益的重大不利變更,超出合理范圍出發,去反駁用人單位,比如你對這個工作有什么特殊貢獻,在同一地點時間并且有沒有付出自己的經歷去較新人技能,這些去出發考慮。
感謝邀請。
不違法,簽合同和工作地點沒有半毛錢關系,除非合同有要求,不派往其他地方。
比如干工程的,基本上全是在企業地簽約合同,但是員工基本上全是派往全國各地,你如果不想到其他地方工作,首先你簽約的時候應該提出要求,然后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這樣如果在出現長期派往其他地方工作,這才違法,你可以直接解約。
現在合同法也不會這樣規定,如果不能派往外地,那么企業業務怎么發展,所以你還是安心聽從安排吧!如果不想就選擇和老板協商,看能不能調回來工作,實在不行就跳槽吧!
1、勞動法規定工作地點必須是勞動合同應有條款,但并未規定約定多個工作地點,故多個工作地點是可以的。但必須是經勞動者同意的。如果你不同意那么勞動合同肯定也簽不了了2、如果你簽了意味著你同意公司可以調動你到其他工作地點。3、你可以和公司約定補充條款,調動需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也就是如果你不愿意你公司不能隨意調動。
一般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單位所在地仲裁委仲裁。
申請需準備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
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a4型紙,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并提交復印件a4型紙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a4型紙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1、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對地點沒有具體要求,只寫省內不違反法律。因為任何崗位都可能涉及要出差,這個法律是沒法嚴格界定的。 2、不用但心以后出現勞動糾紛會在地點上難以定位,爭議以勞動的實際實施地,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地為準。
這還不簡單
在合同上雙方
約定的工作
地點是簽上
勞動合同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