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_不適用繼續盤問的幾種情況?
特邀律師
第七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后,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未穿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前,必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第八條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后,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第九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適用繼續盤問:(一)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經當場盤問、檢查的;(二)經過當場盤問、檢查,已經排除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定最高處罰為警告、罰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四)從其住處、工作地點抓獲以及其他應當依法直接適用傳喚或者拘傳的;(五)已經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經立為刑事案件的;(七)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或者事件當事人的;(八)患有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九)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的。第十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適用繼續盤問,但必須在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的4小時以內盤問完畢,且不得送入候問室:(一)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二)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已滿70周歲的老年人。對前款規定的人員在晚上9點至次日早上7點之間釋放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監護人領回;對身份不明或者沒有家屬和監護人而無法通知的,應當護送至其住地。第十一條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前款規定的時限自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被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至被盤問人可以自由離開公安機關之時或者被決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而移交有關監管場所執行之時止,包括呈報和審批繼續盤問、延長繼續盤問時限、處理決定的時間。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本規定的適用范圍和時限適用繼續盤問,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一)超適用范圍繼續盤問;(二)超時限繼續盤問;(三)適用繼續盤問不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四)以繼續盤問代替處罰;(五)將繼續盤問作為催要罰款、收費的手段;(六)批準繼續盤問后不立即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繼續進行盤問;(七)以連續繼續盤問的方式變相拘禁他人。
明確說,抓獲現行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能用繼續盤問。第一,要使用繼續盤問,必須先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進行當場盤問,然后才能繼續盤問。第二,使用繼續盤問必須是還未明確違法、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經立為刑事案件的,你所說的情況既然已經明確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立為刑事案件處理了,就不能再使用繼續盤問了,而應該是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比如先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九條第六項:“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經立為刑事案件的”不得適用繼續盤問)。概括一句話,就是只要查明嫌疑人已經涉嫌犯罪了,就不能再繼續盤問。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1995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2004 年實施的《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賦予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盤問留置權。
新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也有其賦權。你應該先明白一個前提,你把前提搞混了,必須是公安機關先發現嫌疑人后盤查,再有“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才能帶回繼續盤查。如果是先由“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才去抓他的,就不能使用繼續盤問了。繼續盤問一般是在派出所的設卡或者日常檢查中發現有某人有犯罪嫌疑經當場盤問未明才能用,如果是受害人家屬去報了案,已經指明誰是犯罪嫌疑人了,公安機關應該使用傳喚,或者刑事拘留了,這樣說應該清楚了吧。
根據《警察法》規定,執行職務、公務的警員,對于工作中的嫌疑人員或相關有必要盤問盤查的其他人,在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證件后,可以依法進行盤查,如果發現有作案嫌疑或《辦案程序規定》中描述的幾種情形人員,可以帶至公安機關,辦理手續后可以繼續盤問。